乔新生:从网络直播乱象到数据资本垄断,应考虑制定中国“数字法”!
网络直播这朵奇葩之所以在中国茁壮成长,得益于重大疫情,也得益于中国的网络环境。如果不加以治理,群魔乱舞,那么,中国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将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我国广告市场健康发展的历史性部门规章。
2020年重大疫情发生后,许多经济活动被迫转移到网上,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奇特的广告现象异军突起。一些公众人物开展网络直播,获取丰厚的利益。一些地方官员为了促进地方产业发展,粉墨登场,搞网络直播。中国网络直播产业迅猛发展。
然而,网络直播迅猛发展过程中,许多问题显现出来。大量假冒伪劣产品,通过直播销往世界各地。网络直播色情淫秽现象日益严重。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严重影响身心健康。解决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共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部门规章,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详细划分网络直播法律关系主体,并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首先,将网络直播主体分为“直播营销平台(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播营销人员(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介绍营销的个人)”、“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等若干种类,分别规定权利义务。
其次,强化了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责任和市场准入条件。直播营销者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高风险行为仍然推广;骚扰、诋毁、谩骂、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反禁令商品和受到管制的物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