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国企有没有职业经理人?——国企改革诊断书系列之五
这又是一个招骂的话题。你质疑谁呢?
我越来越像那个站在皇帝面前的小男孩。
○解构职业经理人概念的前提
职业经理人,本来是一个很严谨的概念,现在被叫滥了。
滥到什么程度?有“职业”背景,担任“经理”,是个“人”,都可以叫职业经理人了。
我们来梳理一下,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家企业,其实只有两大类人。一类是出资设立企业的人,一类是受雇于企业的人。前者有多种别称,如老板、企业主、雇主。后者也有多种叫法,如员工、打工者、雇员。不属于第一类的企业管理人员,不管职位多高,也不管有没有股份,原则上都应归入后者。
马克思给出的定义最科学。前者为拥有资本的资本家,后者是只有劳动力的劳动者。资本和劳动结合,产生了企业,二者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就必须承认(同时还要利用好、管控住)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关于这一点,在国企改革“再评论”系列文章里,我已有专门的论述,这里不重复。不赞同的读者,不用往下看了。
只不过,资本家和劳动者,这一对提法过于敏感,只适用于严肃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公开场合,一般以“出资人”和“企业员工”替代。
○职业经理人概念的本意
在市场经济早期,或当今的初创企业,出资人一般情况下都会自己管理企业。在企业担任实职,掌控大事小事。经营压力和企业规模,都限制了出资人“超脱一点”的奢望。稍有闪失,企业就可能陷入危机。粤港两地说,“力不到不为财”,就是这个意思。
当社会化大生产孕育出上市公司组织形式,或当企业发展壮大到相当规模以后,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监管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治理架构进行相互制衡,出资人难以兼顾“三会一层”;二是出资人本身的能力和精力,逐渐跟不上发展壮大了的企业管理需求。
在上述条件下,出资人就会将企业内部的管理乃至决策权力,让渡给非出资人身份的管理层,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这些直接对出资人负责,接受委托并代理行使管理乃至决策权力的企业高管,就是职业经理人。
由此可见,所谓职业经理人,是处于出资人与企业员工这个界面,属于企业员工金字塔梯队最顶端的少数几个人。
为了激励并约束职业经理人,出资人会开出高于职场价格若干倍的薪酬,并给予一定的股份,美其名曰“戴上金手铐”。同时,出资人也一定留有后手,在职业经理人违背其意志或能力不足时,妥善予以处置(解聘)。如果出资人这一“后手”失效,那就极有可能发生“内部人控制”。
评论功能已恢复开放,请理性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