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所有制?
一、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没有失败
1991年的苏联剧变,似乎证明了美国布热津斯基特别著书立说的所谓社会主义在20世纪的“大失败”。但事实令我们警醒:苏联剧变的深层原因,是误认为在其社会主义所有制中,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结果连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没有了。故“失败了”,并不能转嫁给马克思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科学社会主义。我们再也不能不来讨论清楚,究竟什么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所有制?
马克思告诉我们,所有制终归要适合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所谓“所有制”,是“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而“生产条件”,“一方面是物的生产条件,客观的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是活动着的劳动能力,有目的地表现出来的劳动力,主观的生产条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也是把所有制这两方面的内容作为其基础的。他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这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的所有制(简称资本主义所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作为“两个基础”的生产资料的非劳动者资本家私有制和劳动力的劳动者私有制。而为什么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中,却没有了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本来,马克思早已发现了劳动力所有制的存在。它作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作为客观经济范畴,就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一样被看作是所有者自己的财产。正如马克思所说:“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把劳动力作为所有者自己占有的财产,如同把生产资料作为所有者自己占有的财产一样,均可分为占有的主体(即所有者)和客体(即占有对象)。不同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体是人、客体是物,而劳动力所有制的主体是人、客体也还是人的劳动力。其中作为主体的“人”,并不等于作为客体的“人的劳动力”。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这种劳动力在社会生产中向来是有其归属、有其所有者的。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人的劳动力的占有,就是劳动力所有制范畴的含义。
马克思认为,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能力在内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条件所有制,“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任何社会都不例外。因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能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当然,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但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能代替劳动力所有制。而劳动能力所有制,在一定条件之下,也能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例如,人类社会第一个剥削制度即奴隶制度的确立,就是由于剥削者即奴隶主不仅占有了生产资料,而且通过占有劳动者而占有了其身上的劳动力。只有生产资料的奴隶主私有制,没有劳动力的奴隶主私有制,就没有迫使奴隶身上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的奴隶劳动,就没有奴隶主榨取奴隶劳动成果的剥削制度。嗣后,由奴隶制度的生产方式发展到封建制度的生产方式,也不仅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剥削者私有制发生了本质变化,还因为劳动力的剥削者私有制发生了部分质变,部分地变成了劳动者本人私有制,剥削者即封建主只能通过不完全地占有劳动者而不完全地占有其身上的劳动力。这就形成了劳动者即农奴依附于封建主的农奴劳动,形成了封建主榨取农奴劳动成果的剥削制度。尤其是从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发展到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更不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剥削者私有制发生了本质变化,而是因为在其基础上建立了劳动力的劳动者本人私有制,剥削者不能再通过不完全地占有劳动者而不完全地占有其身上的劳动力。这时的劳动者已经摆脱了对剥削者的人身依附而成为“自由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须的东西”。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劳动力的劳动者本人私有制。因此,马克思反复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以外,还有劳动力的劳动者私有制,强调劳动者“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正是通过包括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和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私有制在内的生产条件所有制,马克思才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就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并宣告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剥夺者就要被剥夺的历史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