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 :“社”之不存,“合作”附焉?

2023-10-11 1967 0
作者: 胡靖 来源: 食物天地人

  导语

  当合作社成为常见词汇时,我们是否思考过其背后的深刻内涵,是否质疑过它的词解与原则?胡靖老师独辟蹊径,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文化中寻找“社”的内涵,即“社”其实指涉的是一个以土地为基础、以农业为产业的生态、生活的“共同体”(community)。目前,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其可能有“合作”,但“社”基本不存在,因而“社”也没有办法规范和保障“合作”。

  在中国三农危机面前,有必要重拾“社”的原则与内涵:(1)“社”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体现在农村广泛的公共资源,以及建立在这种公共性上的共同健康和福祉。这不同于现代化下强调的个人利益;(2)“社”也是一个产权共同体,即农村公共资源是作为一个整体由“集体”所有,而不是现在盛行的村民集体股份制,更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3)“社”更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其包括了农村特有的遗产、习俗、情感等等,这不同于单纯经济逻辑下的“理性人”。

  只有从这三个维度实现了“社”的内涵,中国乡村才能真正得到振兴。

  作者|胡靖(华南师范大学“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

 

图片

  图片来源:网络

  在中国,合作社遍地开花,同时又良莠不齐,甚至是鱼龙混杂。但不管怎样,目前的这种合作社绝大多数就是一个经济组织,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这是一个客观的判断。对此,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即,“合作”可能存在,但“社”其实并不存在,或者说基本不存在。

  “社”不是一般的经济组织,也不是企业、公司。就其历史与逻辑的内涵而言,它在农村本应该是一个以土地为基础、以农业为产业的生态、生活的“共同体”(community)。比如,周代的制度规定,每二十五家就要立一个社庙,故而“社”也引申为一种基层行政单位。所有的“社”合起来即可成为一个社会(俞水生,2015)。“社”有点像放大版的家庭,家庭也是一个微小的生活“共同体”,但不是企业、公司那样的纯经济组织。企业、公司是典型的经济组织,但又不是生活、生态“共同体”,更不是“社”。所以,在学术上,不要轻易把市场中的经济“合作”与“社”结合起来。

  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的一种经济组织,可以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部分规模化、组织化。但在我国,除了极少数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社完全没有“社”的社会、文化和历史的内容,也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村庄责任。

查看余下86%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赞赏备注

长按二维码打赏

评论(我来首评..)

返回文章
默认表情
添加

评论功能已恢复开放,请理性发表高见!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0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