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梅:民生领域如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2024-09-26 398 1
作者: 林梅 来源: 人民论坛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这就要求对现行的事关民生的各领域进行改革。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人民至上。当前,面对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挑战,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民生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力点在哪里?一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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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收入和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消费意愿与消费能力等密切相关,也是社会信心的“晴雨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提高“两个比重”,即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一是拓展居民收入增长渠道,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按收入来源分,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6.2%、16.7%、8.6%、18.5%,分别增长7.1%、6.0%、4.2%、5.4%。其中,财产净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份额最低、增速最慢,影响了居民的消费意愿与消费能力,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促进农民增收,一方面,要完善乡村全面振兴投入机制,稳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给农民提供更多增收机会。另一方面,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户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允许农户的宅基地、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确保城乡土地入市“同地同价同权”,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的“稳定器”。通过稳定政策预期,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与生产经营风险,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织牢织密“社会安全网”,让中等收入群体的“腰”粗起来,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分配格局,是有效扩大国内需求、调节社会压力的治本之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同时,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加强税收监管,创新更多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安全可靠的金融投资理财产品,有效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要素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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