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基于法律体系逻辑建构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修改建议

2024-10-22 1282 1
作者: 弘毅 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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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自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截至10月14日,司法部已收到一千多条意见和建议。本文从《宪法》国家根本法定位、法律体系逻辑建构等立法法理角度,提出“重视民营经济的概念内涵与外延界定、民营经济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异同界定、牢固确立国家财产不可侵犯的法治理念、厘清人格权益保护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辩证关系”等修改建议。

  一、着力突出“民营经济”的概念内涵与外延界定

  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素,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能够清晰地指称特定的法律事实或现象。“民营经济”作为《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后简称《草案》)的概念主体,应该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但是,《草案》通篇未能对“民营经济”这一法律主体作出概念内涵和外延界定,仅以第三条第一款“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价值予以概括。由于缺少对“民营经济”法律主体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法律规范界定,将难以清晰表达《草案》法条内容和实践执行实施。为此,建议在《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前增加“民营经济的概念内涵与外延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第一款“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分别对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予以概念界定。但是,至今尚无官方对“民营经济”的规范概念。笔者与胡懋仁老师在《“民营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是一个概念吗?》(昆仑策研究院,2023年01月31日)一文提出:现实中的“民营经济”是相对于官营(主要国有)经济而言的一切经济形式,包括资本主义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私资或外资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包括集体企业、个体经营企业、劳动群众合伙经营的合作企业,以及部分公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等。

  同时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所有制关系:一是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地方国有经济、劳动群众集体经济;二是非私有制民营经济,主要包括个体工商经济、八人以下的微型企业经济、多人合伙经营的中等规模混合所有制经济;三是资本私有制经济,主要指资本规模较大、将私人占有利益作为主导、具有剥削性质的资本集团经济”。那么,从法条概念外延的清晰表达角度,民营经济应该包括“以华为为代表”的劳动群众集体公有制经济、以“个体工商、微型企业、合伙中等混合所有制为主体”的非私有制民营经济、以及“具有剥削性质”的资本私有制民营经济。从法律实践执行实施角度,对于劳动群众集体公有制与非私有制民营经济,必然是“促进发展”,对于“具有剥削性质”、甚至已经“呈现资本垄断”的资本私有制民营经济,必然应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需要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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