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满:“吸毒记录封存”之忧不仅要被听见,更要勇于改正!
12月3日,“浙江宣传”公众号发表之江轩文章《“吸毒记录封存”之忧要被听见》,文章一经发表,即好评如潮。这篇文章的核心要义是“听见”两个字,即相关立法机构应该高度重视群众反应强烈的“吸毒记录封存”之忧,要能够躬身、真诚、耐心听取大家的意见,要深入体察群众的担忧。
我认为,尽管听见很重要,改正却更为重要。这部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完全可以在此之前呼应群众心声尽快和及时改正。
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记录均在封存范畴内,像吸毒、殴打他人、赌博等受到治安处罚的记录都在封存范围之内。另一个是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等行为从犯罪降为治安违法。
大家讨论最激烈的,一是“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到底该不该从犯罪降为违法?到底能不能算轻微犯罪?二是有关毒品的犯罪记录到底应不应该封存?
尽管有一些专家仍在辩解,但老百姓既明辨是非,也认死理,认为只要是涉毒的犯罪就不应是轻罪,就不能作为治安违法处理,其记录就不应该封存。
11月3日,微信公众号“中国应用法学”发表了一篇题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的文章,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5期上。文章发表的时间虽然在这场讨论的前一个月,但对这场讨论仍有助益。
调研报告称,“考虑到罪名本身具有的规范评价功能,普遍认为应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
调研报告称,“关于罪犯范围。各界普遍认为应限定于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累犯、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有轻纵犯罪之嫌。”
调研组认为,“封存犯罪记录不能完全切断前科与后续犯罪的关联,要防止犯罪人利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逃避法律制裁,背离制度初衷。调研组倾向于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初犯,并限制适用于特定的罪名。”
从这篇调研报告内容可以看出,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排除在封存记录之外和将封存范围限定为初犯是普遍共识。
从以上内容我们还可以看出,关于罪犯记录封存是存在争议的,不仅没有与广大群众取得共识,就是在法学界也没有取得共识。从上面调研报告可知,大家普遍的共识是将毒品犯罪排除在封存记录之外,现在仓促施行显得过于草率,并不能让老百姓满意。
因此我建议,要么暂时推迟这部法律的施行,要么尽快修改这部法律,删除争议较大、不够成熟的内容,先施行其它已经成熟的内容,有关争议内容待进一步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广泛讨论、考虑成熟后再进行审议。
制定法律应该走群众路线,不应由少数人特别是少数所谓的法律专家垄断话语权,应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内容应符合中国国情,应该考虑群众的感受。还要注意的是,我们是为人民立法,应该立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应该立群众满意的良法,而不是立群众不满意的恶法。
如果在这部法律施行前进行修改,我觉得这正体现了我们为人民立法的宗旨,群众不满意的就立即改正,这是好事,对未来我们建立法治国家也是有极大助益的。
有错就大胆纠正,有问题就勇于改正,这才是真正为国为民的坦荡胸怀,这才是真正的为人民立法、立人民群众满意的法、为后世为未来立良法的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