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亵渎了公平正义的法制之魂

2021-01-18 1114 0
作者: 赵增武 来源: 红歌会网

  题 记: 凡是世间尚未“脑残”之人,必然知晓1+1=2的等式完全成立;凡是良心尚未丧尽的法官,也必然会对“全额出资购房、委托关系成立”的“借名买房”纠纷做出正确的判断。

  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桩法律事实如此清楚的更名、确权案件,却在法官手里弄得“两诉四审”难以落幕;

  尤其令人费解的是:西安市中院竟对无有任何错误的原审判决做出了自相矛盾的改判!——其中原因何在?背后又有什么秘闻?的确值得深思!

  从法学角度讲,人民法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此话虽然无错,可闲谈中每每提及,笔者总会隐隐流露出难以述说的感怀,——“一种困惑、无奈的苦恼人的笑”!

  说起困惑,是由于人民法院的 “社会公信力”已被某些混账法官搞得几乎荡然无存!

  ——别看法院大厅的显赫之处都清一色地悬挂着习近平总书记“要让每个公民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谆谆教诲;别看“学习园地”栏目中那些法官个人 “不忘初心”“司法为民”的铮铮誓言堪称精妙绝伦。然透过严酷的司法现状细观之,你就会惊愕地发现——简直相差十万八千里!

  作为众多诡异案件的一个缩影,先大致回放一下两三年来,笔者与某官员型被告在一场“委托购房”纠纷及“房屋确权”中的不幸遭遇吧!

  2019年本轮诉讼中,尽管笔者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关于“全额出资”“委托关系成立”的证据,但由于该官员坐拥西安市长安区“文明办”主任之高位,掌握着全区所有部门“文明单位”称号的授予大权(自然和全体人员的政绩和巨额奖金相挂钩),这就必然让笔者的败诉成为定势。果然不出所料:法官牛XX根本无视《合同法》中合同形式的多样性,却故意以“没有明确的文字合同”为由(意即委托关系不成立),粗暴地驳回了笔者的起诉!

  笔者上诉后,西安市中院经过审理,对原审法院的定案依据进行了彻底否定——认为“双方委托关系成立”!

  按照事物逻辑来讲,既然“全额出资、委托成立”已上升为十分重要的法律事实,那实现更名已无任何悬念!可是西安中院没有这样做,却以“由于法院不宜强求开发商与笔者另行签订合同”为由,再次驳回了笔者的诉求!

  其实如此“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开发商作为本案第三人,在一二审均明确表态:法院咋判咋执行。故“强求”一说显系托词!

  2020年,经过不屈不挠的艰苦努力,笔者向原审法院另行提起了确权之诉,并终于转败为胜!可从无任何证据的官员型被告依然不甘心失败,她要采用滥诉、缠讼的办法,继续寻求“举证豁免”与“法律打折”的有效途径。经过四处活动、八方铺垫,在一审判决即将生效的最后一刻,她断然选择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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