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亵渎了公平正义的法制之魂

2021-01-18
作者: 赵增武 来源: 红歌会网

  题 记: 凡是世间尚未“脑残”之人,必然知晓1+1=2的等式完全成立;凡是良心尚未丧尽的法官,也必然会对“全额出资购房、委托关系成立”的“借名买房”纠纷做出正确的判断。

  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桩法律事实如此清楚的更名、确权案件,却在法官手里弄得“两诉四审”难以落幕;

  尤其令人费解的是:西安市中院竟对无有任何错误的原审判决做出了自相矛盾的改判!——其中原因何在?背后又有什么秘闻?的确值得深思!

  从法学角度讲,人民法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此话虽然无错,可闲谈中每每提及,笔者总会隐隐流露出难以述说的感怀,——“一种困惑、无奈的苦恼人的笑”!

  说起困惑,是由于人民法院的 “社会公信力”已被某些混账法官搞得几乎荡然无存!

  ——别看法院大厅的显赫之处都清一色地悬挂着习近平总书记“要让每个公民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谆谆教诲;别看“学习园地”栏目中那些法官个人 “不忘初心”“司法为民”的铮铮誓言堪称精妙绝伦。然透过严酷的司法现状细观之,你就会惊愕地发现——简直相差十万八千里!

  作为众多诡异案件的一个缩影,先大致回放一下两三年来,笔者与某官员型被告在一场“委托购房”纠纷及“房屋确权”中的不幸遭遇吧!

  2019年本轮诉讼中,尽管笔者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关于“全额出资”“委托关系成立”的证据,但由于该官员坐拥西安市长安区“文明办”主任之高位,掌握着全区所有部门“文明单位”称号的授予大权(自然和全体人员的政绩和巨额奖金相挂钩),这就必然让笔者的败诉成为定势。果然不出所料:法官牛XX根本无视《合同法》中合同形式的多样性,却故意以“没有明确的文字合同”为由(意即委托关系不成立),粗暴地驳回了笔者的起诉!

  笔者上诉后,西安市中院经过审理,对原审法院的定案依据进行了彻底否定——认为“双方委托关系成立”!

  按照事物逻辑来讲,既然“全额出资、委托成立”已上升为十分重要的法律事实,那实现更名已无任何悬念!可是西安中院没有这样做,却以“由于法院不宜强求开发商与笔者另行签订合同”为由,再次驳回了笔者的诉求!

  其实如此“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开发商作为本案第三人,在一二审均明确表态:法院咋判咋执行。故“强求”一说显系托词!

  2020年,经过不屈不挠的艰苦努力,笔者向原审法院另行提起了确权之诉,并终于转败为胜!可从无任何证据的官员型被告依然不甘心失败,她要采用滥诉、缠讼的办法,继续寻求“举证豁免”与“法律打折”的有效途径。经过四处活动、八方铺垫,在一审判决即将生效的最后一刻,她断然选择了上诉!

  于是,西安市中院民一庭马LL登上了“审判长”的大位。

  这位审判长在无故拖延庭审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后,才和对方律师一同进入审判庭。刚一落座,就粗暴地对本人进行指责、怒斥与喝问,一再催促“说简单、快签字”!而对对方律师却格外谦恭与温柔,以至纵容对方对前诉业已终审的案件事实再翻腾,允许对方律师径直上台与她交头接耳谈私密!

  经过短短50分钟的庭审,她就仓促地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质证认证”这些法定程序扎扎实实地走了个过场(可查监控)!

  该审判长的另一个杰作,就是造假虚设“合议庭”!——明明是她一人独审独判,却在判决书中赫然列上其他两名法官的大名!这与“公然在违法、还要穿上防护衣”“既想当婊子、又要立牌坊”岂不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呢!

  程序不公害了谁?想必法界人士都清楚!

  至于该终审判决的结果,手法就更显得十分拙劣了!

  因为前面刚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做了充分肯定,后面接着又对正确无误的原审结果进行改判!而改判的法律依据,竟是“事实不清、适法错误”之条款!如此自相矛盾、信口雌黄,岂不自己打了自己的脸?怎能让人心悦诚服呢?

  何况其改判的“理由”,明显超出当事人的诉求,明显属于“超范围审理”的违法之举呢!

  ——由此可见:公平正义的法治之魂,首先是被司法队伍这些害群之马自己公然践踏的;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律,无疑是任由他们随意亵渎和绑架的。如此的司法乱象,早已成为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主要根源、成为祸害百姓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成因!

  要不,各级信访机关为何常年都门庭若市,成为“联系群众”最为紧密的政府部门呢?

  要不,沪市某访客宁愿一年不上班,也要下定决心长期跟踪“黑法官”,竭尽全力揭开“聚众嫖娼”的内部黑幕呢?

  要不,一些急红了眼的“兔子”,为何敢于赤膊上阵,肆无忌惮地面对法官举刀相向呢?

  言起无奈,则在于百姓状告无门,有冤无处伸。

  群众要反映问题,“门难进、人难见、脸难看”这第一道关卡首先无法突破。

  眼下一些单位尤其是一些法院层层设防:进大门要验身份、搞安检,通过了还要人出来接;没人接的根本进不去。即使进去了,你也找不到办事部门。因为各部门分层办公,层层都要门禁卡;好不容易“混”去,事情也未必能办成:要么扯皮推诿,不属他们管;要么开会去了人不在,下次再来吧!

  如此这般,一个单程一二十公里,你要有耐心,就慢慢跑去吧!

  如嫌这样太费事,想来点快捷的,那就选择邮政快递去投送。不过结果你也许想不到:这单位、那部门,你递送了一大堆(即使挂号信件),最后竟都是肉包子打狗——无人理!

  难啊难,维护权益真正难!——有人因长年维权、气血攻心而卧床不起,还有人“壮志未酬”却在维权路上命丧黄泉!难怪有不少“智慧之人”畏于维权之艰,最终不得不做出难以割舍的无奈选择——退出“维权大军”,將冤屈带进棺材去!

  不合理的考核制度,为任性法官撑起了保护伞。

  我们知道,任何行业和单位,都有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制度规定与考核办法。譬如在医院,要考核医生对患者的治愈率和误诊率;在工厂,要考核工人对产品的合格率与报废率,并据以实施相应的奖惩。至于火箭卫星、高端武器等领域,那就更加严格了,那是绝对不容许出现任何差错的!

  可对人民法官的要求却并非如此。据司法系统内部人士讲: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每年的错案控制在三五百件内,就属正常范围。尤为奇葩的是,二审法院对法官的上诉案件改判与变更,还脱离实际地制定出了具体的任务指标。

  如此一来,就必然给法官的任性裁判预留下宽松的环境和空间。法官当然不怕了——错判几次又何妨?

  可谁又去想过——在允许错判的“合理范围”内,将会增加多少冤假错案?将会毁掉多少百姓人家的幸福和生命!

  ——“司法为民”,难道真的成了纸上谈兵吗?

  20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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