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获刑+生态补偿”是个好判决

2021-04-11
作者: 叶金福 来源: 红歌会网

  江西宁都一男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而获刑。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承担增殖放流费等生态补偿费、宣传教育警示费用合计8298元。(4月10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2019年9月,被告人谢某与刘某、郭某商量合伙出资购买捕鱼船捕鱼,达成一致意见后,便从网上以8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艘长5.5米、宽1.2米的塑料船和12马力汽油螺旋桨,又从网店以326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副捕鱼网。三人一起将捕鱼船安装好之后,谢某又以5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发电机、逆变电源转换器等电鱼工具,并将这些工具安装到捕鱼船上,总耗费约14000元,由三人平均分摊。此后,谢某与刘某、郭某陆续多次驾船到黄石捕鱼。2020年7月,谢某与刘某、郭某驾驶捕鱼船去禁渔区电鱼,总共捕获了16.1公斤鱼,在返回停船靠岸时刘某意外落水,将带电的排插带入水中,致使刘某、郭某触电身亡。当晚,谢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众所周知,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不但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造成水产资源毁坏,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而且也触犯了刑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也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见,非法捕捞“获刑+生态补偿”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施的。

  笔者以为,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地人民法院除了给予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处罚之外,还采取“生态补偿”的处理办法,这无疑是一个好判决。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

  但愿通过非法捕捞“获刑+生态补偿”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远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重处。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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