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济管理化解金融危机
经济包括投资、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计划经济由政府主导投资、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市场经济由市场主体主导投资、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投资与消费属于经济活动的两端,投资的前提是融资,融资即是向社会吸收资金,即是集资。没有集资,也就没有社会融资和社会投资。融资的前提条件是要有投资项目与计划,融资中的出资方所追求的是投资回报,但同时也要面临着投资风险。不存在没有风险的投资,相对应的是没有不给予投资回报的融资。向社会吸收资金并给出投资回报,这就是融资、集资、吸资的根本特征。集资的风险就在于投资的风险,而投资的风险则在于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实控性。认定非法集资本质是对融资进行非法认定,融资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的是进行管理,而不是进行非法认定的刑事打击,这种非法认定和刑事打击对市场主体带来的却是致命伤害,这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面临的最大风险。
投资管理就是通过项目信息进行工程决策与实施。投资管理的基础在于信息收集与加工处理,这个过程即是征信管理。健全、完善、科学、系统的征信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心,也是投资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体现着市场主体的诚信度(信用度),当无法获取市场主体征信信息的情况下,才会采用最原始的抵押手段来作为信用保障。而真正的信用基础仍然是健全而完善的征信信息及对征信信息的科学、系统、快速的处置能力,这些大数据计算处理是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就取代了原始的抵押信用保障,征信管理与抵押管理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征信保障措施。完善健全的征信可以优化投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投资风险即对应着融资风险,金融风险本质是经济中投资风险,金融风险管理就是经济投资管理,也就是市场主体的征信管理。这种征信信息的健全和完善在于征信对市场主体的开放和接纳,市场主体也需要开放的征信来管理投资,借助征信来完成投资风险控制,投资主体本身也是融资主体,管理投资风险同时也是管理融资风险,是金融风险管理控制的重要内容。
集资的合法与非法问题其实是融资的前置管理问题。国务院247号令是对融资(金融)的前置管理规范。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资源无法通过市场自由完成科学合理配置的情况下,投资缺少征信大数据统计支撑,缺少准确预判,缺少可靠信息源,投资的盲目性就带来了生产的盲目性,产品就面临不迎合或超出市场需求,在这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过剩产品无法通过市场流通实现其商品市场流动价值(货币现金流),商品与币流阻滞形成,企业产品无法通过市场变现(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资产端库存增加,无法转化为可以流动的现金存款),因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增加(企业财产报表中负债端数值增加)。库存完成市场销售后到期债务得以偿还,会计报表中资产端减少,负债端也相应减少。逾期无法偿还的债务即是不良债务,不良债务减少相当于资产端向负债端价值流动去填补了不良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