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既然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那么价值规律也必然还有一定的作用,不是主导作用,只是在某些特定的交换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价值规律作为一种滞后的自发的力量而发生作用,价值规律是即无前馈控制能力也无反馈控制能力,只是盲目的调节着生产和流通,加剧整个社会经济的混乱和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导致社会生产力的严重浪费和破坏。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经济条件基本消失,社会主义公有制替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代替了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而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公共和个人的不断增长的需要。
从而,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它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生产和流通中都不起自发调节者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依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时,可以自觉地利用价值和价格作为计划工作的一种计算工具,以便对整个社会生产和需求进行统一的计算和计划。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对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在落实国家统一经济计划的同时允许它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经济计划和政策法令的条件下保持自己的一定灵活性和独立性。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必须按国家统一的计划进行生产并且由国家统一收购。有些农副产品,国家虽不直接下达生产任务,但也通过商业部门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签订采购合同的办法,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因此,价值规律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一样起不到调节作用。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所有制基础上的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它的积累水平和社员收入水平直接取决于集体经济收入,所以农副产品价格的高低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显然会有一定的影响。这就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在安排自己的生产计划时,除了服从国家计划,满足国家需要外,也会考虑到商品的价格和成本。因此价值规律对它们的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在社会主义计划市场中,进入流通的消费品总量、品种和价格是由国家统一计划规定的,社会购买力也是由国家控制的,因此个人消费品的流通总的来说也是由国家计划调节的。但是,除了少数实行计划供应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外,国家对与个人购买消费品的品种和数量并不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