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冰墩墩”和“谷爱凌”必须严惩


  众所周知,经国家批准的注册商标,就是商标注册人获得的无形资产,一旦运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就会产生巨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以,有些人就在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荣获金牌的“谷爱凌”远动员的名字上动起了歪脑子,而且企图通过恶意抢注注册商标大发不义之财。面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局和国家商标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绝不能让恶意抢注者获得任何利益。

  据人民网2022年2月15日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14日发布通告,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过失。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为啥能获得批准?执法依据是什么?如果执法机关缺少法治观念和强烈的法治责任意识,那就是失职和渎职犯罪。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会及时宣告这些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那么,就要严格按照有关党纪国法的规定实施严厉问责,决不能宣告无效之后就算平安无事了。

  依法行政,必须从源头抓起。是谁的责任和错误,就必须毫不手软地一查到底,任何领导不能充当老好人,更不能把所有责任推卸给恶意抢注商标者。如果没有国家商标局负责注册工作人员的助纣为孽,恶意抢注“冰墩墩”和“谷爱凌”的人又怎么会如愿以偿?

  然而,好在我们可以亡羊补牢,最终并未在知识产权方面造成更大的社会恶劣影响,也没有对谷爱凌女士的名誉权造成实质性侵犯。但是,尽管如此,负责商标注册工作人员作为执法人员却不能不对工作中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治责任。而且,在依法行政中无论是恶意抢注商标者,还是负责注册商标的工作人员与相关领导,都应当在党纪国法的监督下受到责任追究,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已经在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国策。那么,在法治面前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并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发挥表率作用。

  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商标局应当通过此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认真组织商标注册工作人员和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进行深入普法教育培训,执法者不能成为法盲;而且,必须对恶意抢注非法注册商标的责任人实施经济与社会道德和诚信方面的惩罚,并将其列入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讲诚信和违反社会公德的黑名单。绝不能让恶意抢注商标的违法者逃避责任追究。只有依法依规实施严厉惩戒,才能在全社会树立依法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和遵纪守法的法治环境。

  重要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商标局应当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商标注册负面清单,并公之于众,以便让所有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明白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哪些注册商标的行为国家商标局负责注册的工作人员将会依法依规驳回申请注册资格,绝不能让非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者钻法律监管不严密的空子。只有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才能在全国公民和各行各业提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观念和管理水平,并依法给不正当竞争者套上违法犯罪的紧箍咒。只有这样,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国策才能全国各地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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