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生婴儿搞社会调剂?我不相信有这样的政策
今天,小兵又看到了一个闻所未闻、骇人听闻的事情。
著名律师@吴老丝 发微博称,广西桂林全州县统一抱走超生的婴儿进行社会调剂。
原来,在7月1日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发布的《关于唐月英、邓振生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我们看到,20世纪90年,当地计划生育工作严峻形势,为了严格执行“控倒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制定了对超生子女中选择一个进行社会调剂的方式。他们认为,这不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并且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的去向也没留存任何记录。
很多网友表示,这也是第一次听说有“社会调剂超生儿童”的政策,简直不可思议,个人抱走儿童属于拐卖,这单位没收儿童难道就不是犯罪吗?
小兵以为,这个《告知书》是满纸荒唐言,因为哪怕是根据当年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计生政策,计生干部抱走儿童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超生的公民应该上交抚养费,不交抚养费的,计划生育部门只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能以抱走超生的小孩来作为威胁或“交换”。
但可悲的是,在执行上,一些地方往往发生过火的行为。
这份《告知书》上说,搞社会调剂,是县委、县政府根据当时区、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和全县严峻的计划生育工作形势需要作出的决定。
那么,小兵想说,当时桂林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真的有这样的部署吗?
如果有,那么桂林市当时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显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该倒查20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小兵看到最新消息,7月5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上桂林市卫健委人口家庭科的邓科长,该科长说:“在上世纪80年代确实是有过这个政策,由当时的桂林地区下发。”
如果真是这样,看来问题的根源是在桂林市层面,那么在这个政策下被非法抱走的小孩,可能更多。
但值得注意的是,《告知书》中说的是上世纪90年代,邓科长说的是上世纪80年代。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赋予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把小孩抱走的权利,进行社会调剂的行为,显然是涉嫌滥用职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违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么明显的违法违规的政策,谁敢制定呢?
难道真的有明确的文件吗?
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的进一步通报,我们期待有关人员能在档案资料中找到具体的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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