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买房被骗180万元,拒不立案?哈尔滨警方:侦查阶段

2022-10-12
作者: 江丞华 来源: 传媒特训营

  为改善住房,在北京工作的资深媒体人马玉忠计划在老家哈尔滨购买一处房屋。

  没想到的是,终身积蓄180万元打进中间人账户后犹如石沉大海,而计划购买的房屋也迟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发觉受骗后的马玉忠决定报警。马玉忠告诉“传媒特训营”,他在案发地报警并提供了转账凭证等证据后,哈尔滨市警方却迟迟不予立案,也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此,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派出所办案警察向“传媒特训营”回应说:没有说不立案,正在侦查阶段,我们会根据现有的客观证据报给上级领导,达到立案标准即立案。

  买所谓“法拍房”遇陷阱

  马玉忠是一位资深媒体人,曾在“第一党报”工作多年,目前为该报代管的某国字头网站主要负责人。

  2018年9月,马玉忠为改善住房条件计划在老家哈尔滨购买一套房屋,随后他的一位朋友李某财向他介绍说,陈某、翁某夫妻二人手中有天津信达不良资产公司处置的优质房源,价格便宜且地段优越。

  这么好的条件,又是朋友牵线,这自然打动了马玉忠。

  经过陈某、翁某夫妻推荐和一番挑选后,他选择了一套相对满意的房屋,房屋坐落于哈尔滨市“盛和世纪”小区某栋1单元201室。

  双方最终协商房价为180万元。

  2018年9月30日和同年11月23日,马玉忠让自己的妻子将180万元购房款分两笔(20万和160万)通过建行网银转账至李某财哈尔滨银行卡上。

  为啥房款给李某财呢?“陈某、翁某夫妻说他们欠李某财的钱,让我把购房款打到李某财账户上,抵偿他们之间的债务欠款。”

  不料想,就在马玉忠即将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风波横生。

  马玉忠说,陈、翁夫妻二人向他谎称,在同一个小区,他们手中还有另一批北京银行自行处置拍卖的81套房源。“陈某、翁某夫妻说已经做好北京银行领导的工作,正在办理交割手续,很快就能拿到手,户型和楼层更好,选择空间更大,称他们已经拿到了这81套房号及钥匙,并带领我现场查看了几套房源。”

  由于原来盛和世纪小区只有两套房子可选、原购买的房屋楼层较低,在陈、翁夫妻的介绍中,北京银行这批正在办理手续的房源不管是户型还是楼层,都优于双方最初协商选定的房屋,这让马玉忠心动。

  经过考虑,马玉忠同意将原购买的某栋1单元201室房产,更改为房屋面积相当的某栋1单元401室。陈某、翁某夫妻还承诺,最迟在2019年“五一”之前办理完进户手续及不动产证。

  然而,在随后的日子里,陈某、翁某夫妻先后以北京银行领导变动、银行内部不良资产处置手续重新审核、需要等待北京银行董事会研究、受疫情影响北京银行工作人员不能赴哈市等种种理由拖延办理交房手续。

  时至今天,陈某、翁某夫妻仍未能办理交房及房屋过户手续。

  发觉被骗,多次讨要房款无果

  2019年末,眼看新房源交接无望,马玉忠提议希望可以要回最初选定的那套房屋,但陈、翁夫妻称,那套房早已卖出。

  有着多年媒体从业经验的马玉忠此刻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便提出查验涉事房产法拍、其所有权归属于陈、翁夫妻的相关手续,但对方一直未能提供。

  后经马玉忠查询获悉,2018年9月即第一次卖给他的——哈尔滨市“盛和世纪”小区某栋1单元201室的房屋所有权,并不是陈某夫妇所持有。

  马玉忠又要求陈某、翁某夫妻提供北京银行处置某栋1单元401室房产的授权证明或相关手续,但对方也以各种理由没能提供。

  更为重要的是,马玉忠也没有查询到北京银行通过法拍处置其哈尔滨市“盛和世纪”小区不良资产的公开信息。

  事感不妙的马玉忠便要求“中间人”李某财退还180万元购房款。

  但李某财却说,购房款虽然打给他了,但最初选择的某栋1单元201房产被陈某、翁某夫妻二人卖了,卖房的钱在陈某夫妇手中,应该向陈某、翁某夫妻二人要钱。

  而陈某、翁某夫妻却称,卖掉的某栋1单元201房产的钱押在北京银行不良资产包的保证金上了,现在手里没有钱。

  经过朋友提醒马玉忠才意识到,这就是一个骗局。

  种种迹象表明,所谓的“中间人”李某财与陈某、翁某夫妻是一“犯罪团伙”,精心设计连环骗局,虚构自己有位置好价格低的法拍房,诱惑他上当受骗,再以其他更好房屋置换该房,假借领导调整、重新评估及疫情防控等拖延房屋交割时间,借此手段达到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目的。

  报案不受理

  感觉受骗又要钱无望的马玉忠决定报警。

  然而2020年,疫情爆发。因为疫情防控,一直到了2021年11月末,马玉忠终于回到了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派出所报案。

  马玉忠向公安机关控告陈某、翁某夫妻涉嫌诈骗。但该派出所负责人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报案人需要去银行汇款所在地或涉案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2022年7月,马玉忠再次前往哈尔滨,按照宣西派出所的告知内容,他去了涉案房屋所在地的道里区丽江路派出所报案。

  没有想到的是,丽江路派出所警员虽然给马玉忠做了笔录,也接收了马玉忠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及相关证据材料,但派出所却一直没有立案,也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针对马玉忠的遭遇,丽江路派出所办案警察向“传媒特训营”回应表示,没有说不立案,正在侦查阶段,我们会根据现有的客观证据报给上级领导,达到立案标准即立案。

  律师:涉嫌构成诈骗罪

  对于办案民警说法,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京师律师事务律师许浩认为:《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刑事案件受案回执。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许浩还表示,陈某、翁某夫妻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得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取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分为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都属于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比如虚构身份、能力等。例如,行骗人虚构了自己是某某资产公司的员工,或者虚构了自己有处置某处房产的权利等。

  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陈某夫妻虚构了事实,最为关键的是第一套房屋的处置权,他们是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处置权,如果他们虚构自己是房屋的产权人或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处置权,就属于虚构事实,涉嫌构成诈骗。而陈某夫妻用第二套房屋换取第一套房屋,只是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已,不影响定罪量刑。

  另外,此案中马先生把购房钱交给第三方,代替陈某夫妻偿还了债务,不影响陈某夫妻构成诈骗。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这意味着,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不仅仅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免除债务或替行为人偿还债务,也应认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如果第三人李某,明知陈某夫妻的诈骗行为,还介绍马先生去陈某那里买房,并要求马先生用购房款抵偿其与陈某之间的债务,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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