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11万,这不是“为人民服务”!


  据媒体报道,洛阳一三轮车卖菜大爷姜某因销售不合格农残超标蔬菜,并当地行政机关处以11万元(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洛阳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被法院以“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实际后果、处罚过重”等理由驳回。

  售卖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该不该罚?当然应该罚!但仅将罚款的对象放到一个卖菜大爷身上,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根据公开的信息,卖菜大爷是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了一批蔬菜售卖,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

  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农残超标的蔬菜,的确应该进行处罚。

  但是,对一个获利仅21元、初犯、完全不知情的卖菜大爷开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已经不仅仅是“顶格处罚”,简直就是往死里罚。如果大爷真有11万,可能已经“傻乎乎”地交了罚款,也就没有后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驳回的情况了。

  这样的新闻越来越频繁地出现,说明了什么?

  2019年9月,福建闽侯一老人卖农残超标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同样是因为老人实在没钱,当地市监部门在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驳回。

  2021年10月,陕西榆林一家蔬菜粮油店从一农户手中购进7斤芹菜售卖,获利不足10元,却在1个月后收到了“超标”罚款6.6万元的罚单,最终还是国务院督查组出面,才认定“处罚过当”。

  2022年8月,黑龙江大庆一家蔬菜店在成本没有上涨的情况下,将进价每斤1.2元的土豆售价从每斤1.4元调整到了每斤2元,被认定违反价格法、涉嫌哄抬物价,被罚款30万元。

  首先,笔者并不认为以上行为不该处罚,而是不该“拿着鸡毛当令剑”,更不该搞双重标准。

  对比以前几起针对底层个体商贩的处罚力度,笔者随便检索了几条针对大型商超的同类处罚情况。

  2020年3月,大连沃尔玛百货公司两家门店销售的韭菜和豇豆因农药残留超标被通报整改,只因其履行了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被免于行政处罚。

  2022年5月,四川永辉超市成都某门店售卖农残超标砂糖桔,被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7.06元。

  2022年8月,陕西永辉超市一门店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并罚款1.2万元。

  2022年11月,北京永辉超市一门店因销售农残超标芹菜,被没收违法所得59.7元,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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