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为什么只有外企遵守劳动法?”


  网上有人提出问题:“为什么只有外企遵守劳动法?”

  现在人们讨论问题,一般会说“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个体现象不好说,例如,西门子南京公司就曾因超时加班问题被罚款12900元。

  不过,从普遍状况,特别是从“比烂”的角度,外企相对而言的确更加遵守劳动法,这一点恐怕今天的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的国资企业都无法与之相比。

  为何会这样?有人说是外企的“优良传统”,从现象层面看似乎确实如此。

  仅比较周劳动时长,中国也是“超时加班”问题发生的重灾区:

  显然,外资企业在它们的母国,对劳动法的遵守会表现得更好。不过,这谈不上什么“优良传统”,更不是资本家的恩赐,而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团结斗争的结果。

  “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资本是死劳动,它象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清晰地阐述过,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资本家通过延长工作日长度来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

  延长工作日,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的正常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在早期的英国:12岁的孩子干完整夜又继续上早班;7岁的孩子连续工作16小时,不能离开机器,需要母亲在旁喂饭;陶工因工患上胸腔病,身材矮小、发育不良;火柴业工人在充满磷毒的工作室里吃饭,患上牙关闭锁症……这些过量劳动造成工人身体退化,遭受种种折磨,早期死亡。

  残酷的压迫逼得工人阶级开始进行反抗,形成了马克思所处的年代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与斗争。工人阶级的斗争迫使资产阶级作出让步,使得劳动法令逐步诞生出来:

  1833年的法令“保护”了儿童,如禁止雇用未满9岁的儿童,9岁至13岁的儿童的劳动每天限制为8小时,13岁到18岁的少年的劳动每天限制为12小时,且禁止童工做夜工;

  1844年补充工厂法案,将18岁以上的妇女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如她们的劳动时间限制为12小时,禁止做夜工,等等;

  1847年的新工厂法,将“少年”(13岁到18岁)和所有女工的工作日先缩短为11小时,从1848年5月1日起,限制为10小时;

  1848年英国宪章运动的失败以及法国巴黎工人六月起义的被镇压,使得劳动法令遭遇了资本家的反击,法令被拒绝执行或钻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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