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超龄劳动者的危机

2024-03-22 1782 0
作者: 白杨 来源: 激流网

浅谈我国超龄劳动者的危机-激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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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不想写一篇学理性的文章来讲法律上的学术问题,而是讲现实问题,但在讲现实问题之前,我们却还是需要看一看相关法律,来了解一下现实究竟如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以上法条,目前司法实践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超龄的劳动者一律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

  这两种观点,哪怕让不懂法的一般人来看原法条,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应该能读出来是第一种观点所要表达的意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第二种是主流,也就是说:雇佣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劳动者,法院一般会直接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对价的平等法律关系,换句话说,不归劳动法管,而归《民法典》调整。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从属性原则,这是劳动法学界普遍认可的一个观点。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人格和经济关系上是否和雇佣单位有从属性,如果有,那就是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从属性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是否处于雇主的支配下、是否自行掌握生产资料、是否能够自由支配自身的劳动等。

  我们能够看到宁波猝死的那位快递员正在从事分拣工作,他穿着工服,在快递站指定的地点从事指定给他的工作,这完全能够认定二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第二种阐释:

  超龄的劳动者一律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

  这种阐释实际上违背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直白一点说,就是强行把60岁以上的男性,50岁以上的女性给开除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籍。当然,我相信这些劳动者如果有保障,能够像机关单位的公仆一样按时退休领钱,怎么也不会去快递站干这种重体力活的,他们不想领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看起来又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那么终止以后呢?

  有实际劳动需求,仍旧需要劳动养家糊口的人们和雇佣他们的单位之间就从劳动关系转成了劳务关系。

  下面来给大家看一组数据。全部引用自世卫组织。

  在中国,2019年整体预期寿命为77.4岁(男性74.7岁,女性80.5岁),健康预期寿命为68.5岁(男性67.2岁,女性70.0岁)。相较于2016年数据有所延长,但主要体现在女性寿命的改善上,男性整体预期寿命和健康预期寿命甚至都还略有“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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