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王佳佳“惨遭杀害”,说明了什么?

2024-08-18 9240 9
作者: 井冈山观心 来源: 井冈山观心1927

  2024年8月7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佳佳遇害,在网络上,观点泾渭分明的两派网友都在发表着自己的见解。又是一番大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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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院通报,党某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全责。双方调解未成,党某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对责任认定予以支持,但在赔偿金额上未全部支持党某诉讼请求的18832.19元,判令赔偿9384.89元。党某不满该判决结果,愤而报复法官王佳佳,致其死亡,党某也在家中服药自杀昏迷,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根据通报,这件事简单明了。看似不应该引起争论,但却偏偏引发了观点尖锐对立的争论。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怎么看呢?

  百多年前自杀的赵五贞,因为反抗封建包办婚姻而选择在婚轿中自杀,这件事看似也非常简单。

  当年,赵五贞自杀,虽然引起了很大轰动,很多人都认为赵五贞自杀很简单,就是抗婚。

  但,真的是那么简单吗?仅仅是因为赵五贞个人原因吗?

  毛主席当时在他的文章《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上发生一件事,不要把他小看了。一件事的背后,都有重叠相生的原因。”

  毛主席尖锐地指出,赵女士的自杀来源于环境,是出自社会、本家赵家、夫家吴家三方面的压力而自杀。并将这三方面压力称为“三面铁网”。

  可见,赵的自杀并非表面的个人原因,而是因为“三面铁网”。甚至“赵女士没有自由意志意义上的人格”,也就是说,因为“三面铁网”,赵女士是没有所谓的自由的。

  (上述资料来自于公众号“春雷朝晖”,作者秉迟,青年毛泽东之社会观、婚姻观、生死观)

  党某与李某的矛盾,本来是很小的一件事,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本可以通过道德层面解决的,但最后却对簿公堂,最终演变成了杀人的“敌我矛盾”。

  将道德问题演变成法律问题,是社会退步。

  有的人可能会说:瞎扯!胡说八道!一切都要依法,通过法律解决有什么不对吗?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77年前的1847年就在《共产党宣言》回答了这个问题:

  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可见,法律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来解决问题的,符合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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