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法要求工人自己来证明雇佣关系,一定是修正主义——越修为例

2025-04-23 1416 0
作者: 井冈山观心 来源: 井冈山观心1927

  越南现行宪法是第五部宪法,于2013年11月在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的第二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由人民所组成,为了人民。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与农民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人民。】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与农民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确:资本家所属的资产阶级不属于人民,国家的权力不属于资本家。

  根据根据宪法颁布的《劳动法》自然是应该保护劳动人民的,越南《劳动法》(2019年):

  【第4条:国家的劳动政策

  1、保障劳工、无劳动关系工作者的正当合法权与利益;鼓励给予劳工采用优于劳动法规更有利条件的协议。

  2、保障雇主的合法权与利益,雇主应以合法、民主、公平、文明及提升社会责任的方式管理劳工。】

  (http://hochiminh.mofcom.gov.cn/zcfg/lg/art/2022/art_648c9801a26a4671af1942a2def1f5af.html)

  宪法与劳动法写的都很美。

  可讽刺的是,工人在与雇主出现劳动纠纷时,会出现由劳工证明其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的笑话。

  有的人说,谁主张谁举证,这很正常啊。

  问题就在于这个所谓的“正常”,到底是保护谁的?

  【2023年胡志明市某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导致3名越南籍工人重伤。伤者家属向雇主索赔时,企业以"临时工未签合同"为由否认雇佣关系。调查发现,工人通过同乡介绍进入工地,工资以现金发放且无记录,考勤由工头手工登记(事后被销毁)。尽管工友证言和工地监控显示工人长期在岗,但法院因缺乏书面证据仅支持部分赔偿。】

  从这个案例中,越南的劳工能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吗?能感受到这个劳动法是“保障劳工、无劳动关系工作者的正当合法权与利益”吗?

  到底是保护谁的利益呢?

  这样的“保护”是个例吗?不是的,是具有普遍性的。

  【河内市某家政公司长期以现金形式支付越南籍保姆工资,未代扣社保。2025年一名保姆因工伤住院,公司以"非雇佣关系"为由拒付医疗费。保姆仅能提供雇主转账的部分生活费截图,但法院认为转账用途不明确,且无合同佐证,最终驳回诉求】

  【胡志明市某外资超市雇佣20名促销员,未签订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当企业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员工时,劳工无法提供考勤记录或工作证。法院虽采信同事证言,但因缺乏书面证据,仅支持部分赔偿。此类纠纷在越南超市行业发生率达38%(越南工商会2025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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