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请示”当休,追责担当须立——从李道国案看新乡市主官的应尽之责

2026-04-22
作者: 金陵妙音坊 来源: 金陵妙音坊

  2026年4月21日,《人民日报》刊发署名评论《“过度请示”,该纠偏了》,直指基层治理中“层层请示、事事请示”的病灶。文章尖锐指出:一些干部面对本层级权责范围内的事,却要层层上报,表面上是讲规矩、按程序,实则是规避风险、转嫁责任。“不是不做事,就怕做错事”“程序上挑不出毛病就是最大的功劳”,这种“自我保护”,本质上是不担当、不作为,把请示报告当成“挡箭牌”。评论最后强调:该请示的请示,该落实的落实,守土有责,履职尽责,才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该有的样子。

  读罢此文,不禁联想到近期备受关注的李道国案。2026年3月25日,实习律师李道国在北京家中被河南省新乡辉县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跨省刑事拘留。12天后,在强大的舆论监督下,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辉县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然而,撤案至今已逾半月,被错误羁押的国家赔偿尚未启动,诬告陷害者仍逍遥法外,办案人员的执法过错未被追究,地方政商勾连的利益链条依旧存在。

  李道国案撤案之后,追责为何迟迟不见动静?是否存在人民日报评论所批评的“过度请示”问题——辉县在等新乡的指示,新乡在等更上层的态度,层层“等指令”、人人“怕担责”?网传辉县市委书记李继游已被免职,虽尚未经官方宣布,但作为新乡市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新乡市主官,是否应当主动扛起追责主责,推动这一案件从“撤案”走向“问责”,确保党的自我革命在基层落地见效?这些追问,正是本文所欲回应的问题。

  一、撤案之后:追责为何“按兵不动”?

  人民日报评论将“过度请示”的症结归纳为四种心理:向上甩锅的避责心理、刷脸表态的投机心理、为官不为的躺平心理、本领恐慌的依赖心理。检视李道国案撤案以来的局面,这四种心理的影子清晰可见。

  其一,“不是不做事,就怕做错事”的避责心理。李道国案案情清晰:当事人受村民委托维权,在乡政府见证下签订赔偿协议,发现付款主体不合规后全额退款,全程无非法占有目的,完全不构成敲诈勒索。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无犯罪事实之人错误刑事拘留,属于必须追责的执法过错,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依法实行终身追责,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均需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国家赔偿法》亦明确,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法律条文清晰明确,追责路径一清二楚,为何撤案半月仍无实质进展?恐怕正是“谁先动谁担责”的避责心态在作祟。

  其二,“想让一件事办不成,就多请示”的躺平心理。辉县等新乡,新乡等上级,上级等更明确的态度——这种“程序空转”正是人民日报批评的典型现象。基层有句话,“想让一件事办不成,就多请示”,这其实就是庸懒散拖的托词。李道国案的追责,本就在新乡市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职权清晰、法纪分明,何须层层请示?

  其三,等待上级“明确授意”的依赖心理。人民日报批评道,有的党员干部面对矛盾突出问题容易无从下手,“兜不住”局面,靠频繁请示来掩饰不会干的恐慌。李道国案涉及政商勾连、跨省抓捕、以刑化访等多重敏感问题,确实复杂棘手。但越是复杂,越考验领导干部的政治担当。当追责者也在等待被追责者的态度,当监督者在等待被监督者的指示,这不是程序正义,而是责任悬空。

  二、“过度请示”的本质:政绩观不正

  人民日报评论一语中的:“事事要请示,归根到底,源自政绩观不正,不沾责任、不沾风险、不沾矛盾。他们心里打的是自己的‘小算盘’,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

  这一诊断精准戳中了李道国案追责停滞的深层病灶。辉县公安跨省抓捕、错误羁押,其背后是地方政商利益格局的长期扭曲。李道国长期为家乡辉县环境维权,举报涉事企业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采矿,其实际控制人指向辉县首富、曾连任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裴春亮。而裴春亮被罢免代表资格前,前辉县市委书记崔学勇、纪委干部李娟贪腐案中,官方通报已明确崔学勇“为不法商人充当保护伞”。这种政商深度捆绑的格局,至今未被彻底清除。在此背景下,追责意味着要触碰既得利益,要揭开陈年伤疤,要承担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于是,“等等看”“请示一下”便成了最“安全”的选择。

  然而,这种“安全”是以透支法治公信力为代价的。正如评论文章所言,“长此以往,不仅贻误发展良机,更会透支群众信任”。李道国被羁押12天,失去自由、名誉受损,家庭与事业均受冲击,这样的代价不应由公民独自承担。撤案是纠错,追责才是捍卫法治。如果每一次错案都以“撤案了事”收场,而无人为错误担责,那么下一次、下下次,同样的“跨省抓捕”“以案报复”还会发生。

  三、新乡市主官:第一责任人岂能“等指令”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强调,党委(党组)书记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

  据此,新乡市主官作为新乡市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辉县市政法机关的重大执法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这种责任不是“等上级指示”才能履行的被动职责,而是必须主动担当的法定之责、政治之责。

  有人可能质疑:辉县办案,为何追责到新乡?这种质疑恰恰忽视了权责对等的基本逻辑。辉县公安局的跨省抓捕、刑事拘留,绝非一线民警的个人行为,而需要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跨省异地抓捕须经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办案机关须向检察院提请批捕,这一系列程序本应是防止错案的层层防线,却在李道国案中全部失效。这充分说明,问题出在体制性的监督缺失,而非个别人员的失误。上级党委对下级政法机关负有监督领导责任,当辉县政法系统出现系统性失守、公权力被地方资本势力裹挟时,这种失守的本质正是上级监管责任的落空。

  网传辉县市委书记李继游已被免职。这一信息虽未经官方确认,但无论其真实性如何,都不应成为新乡市主官等待的理由。相反,正因辉县“一把手”可能已因其他问题被追责,新乡市主官更应当主动扛起领导责任,推动李道国案的追责从“被动等待”走向“主动出击”。如果坐等上级指令、层层观望,那恰恰是人民日报所批评的“过度请示”的典型表现。

  四、破除“三不沾”:以追责担当推进自我革命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李道国案正是这一警示的生动注脚。人民日报评论提出,破除“三不沾”,需树起鲜明导向,“让敢干事、敢担责的干部受肯定、有底气”。这一要求,为新乡市主官指明了行动方向。

  首先,新乡市主官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李道国案立案侦查、批准刑拘、报请批捕等全链条环节进行彻底审查,厘清每个环节的责任归属,确保追责问责“见人见事见责任”。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无犯罪事实之人错误刑事拘留,属于必须追责的执法过错。追责不是“可选项”,而是“必答题”。

  其次,以李道国案为镜鉴,在新乡全市范围内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全面排查类似“以刑化访”案件,推动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刚性机制。同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层面斩断政商勾连的利益链条。

  再次,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树立讲担当重担当、讲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人民日报评论指出,有基层干部坦言,“任务重、要求高,我们拼命干,但是一旦有瑕疵,就背了处分,心理压力大”。只有“破除‘洗碗越多、砸碗越多’的怪圈,干部才能放开手脚、大胆干事”。这意味着,追责既要严格,也要精准,区分故意陷害与重大过失,做到不枉不纵。

  结语

  “过度请示”,该纠偏了——人民日报这一振聋发聩的呼声,不仅适用于基层干部,同样适用于负有领导责任的上级主官。李道国案撤案已逾半月,追责的“第一枪”迟迟未能打响,折射的正是某种“过度请示”心态:不敢为、不愿为、等指令、怕担责。

  新乡市主官作为第一责任人,不应坐等上级“发话”,而应主动扛起追责主责。这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赋予的法定之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要求,更是回应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期待的必然选择。追责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纠偏;不是“过关”,而是“立信”。通过严肃追责,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任何人、任何层级的官员,都必须对自己的权力行使负责。当第一责任人为失职失责付出代价,当制度的笼子真正关住任性的权力,法治的阳光才能穿透每一片阴霾,党的自我革命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该请示的请示,该落实的落实,守土有责,履职尽责——这才是新乡市主官应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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