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先把名称理顺了再来讨论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


  今日在浏览红歌会网站时,读到了《魏加宁: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是民营企业的补充》一文。看完题目我觉得有点自相矛盾。这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并不具有概念上的对称性,为什么要放在一起来讨论呢?

  民营企业,是从经营上来区别企业的类别,与此对应的应该是国营企业,怎么与国有企业对上号了?

  国有企业,是从所有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类别,与此对应的是地方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等等,怎么与民营企业对上号了呢?

  如果对这种企业的基本类别的区分都不明确、不能规范的话,讨论企业发展还有共同的基础吗?

  改革前,生产资料国家所有的企业,统称为国营企业,它是按照谁所有谁经营的原则来建立的经营体制,因而国家所有的企业都统称为国营企业。改革前的国家所有的企业为什么要采用国家经营的方式呢?原因是我国虽然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劳动阶级取得了国家政权,但是由于我国经济落后,是一个半封建的农业大国,当时还缺乏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力基础。因此,建国之后,我国必须经历一个积累资金、快速实现工业化的过渡时期。与这种过渡时期相适应的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产权经济体制,国营企业经营体制正是这种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营企业由于其占有的生产资料是国家所有,或者是全民所有。因此国营企业本身在指令性管理体制下它只是一个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的一个单位。而不是一个有自身利益主体和独立的价值运动与管理运动的经济实体。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我国处于过渡时期是完全适应的,而且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在我国基本实现工业化,已经完成过渡时期后,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的企业,就必须有所改变,即必须转变为能够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在我国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之后,国企改革便成为经济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以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为基础的国营企业怎么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事实上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一个新课题。需要理论上的创新和实践上的探索。

  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具有的生产资料的大范围的整体性,决定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是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但在生产劳动方面,由于劳动者是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因此,以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在劳动所有方面是具有独立性的。因此,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的企业虽然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但它却可以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因此,国企改革唯一正确的方向,就是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适合企业作为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制度。

  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我们也曾进行过扩大自主权、推行承包制等改革,但都没有能够突破产权制度的框架,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提出,把产权清晰作为改革的核心要求,使国企改革走上了重复苏联模式的道路。原来的国营企业制度本就是产权制度,所谓的“主体缺位”、缺乏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等一系列弊端本就是产权制度不适合国企特点所形成。而重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只是更换了产权制度的形式,而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把“国营企业”换成“国有企业”,既不说明国营企业已经发生实质性的转变,也并不解决实际问题。

  国家所有制,也称为为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亦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依照我国国家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基本性质。所谓的国有企业本质上就是人民所有的企业,是真真的、实实存在的民众所有的企业。一句话,它在本质上就是民企。

  从所有制角度来区分,除了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企业之外,另外两种就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企业。

  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企业,例如南街村、周家庄人民公社等单位都是典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当然我国农村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承包户,都应该算作集体所有制为基础 个体经营企业。

  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企业,既有个体户形式(不雇佣或只雇佣较少工人),个体资本经营形式(雇佣较多工人),也有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为基础的合资形式的合伙制或股份制企业等等。

  如果说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算作是民营企业,那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是不是民营企业呢?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户是不是民营企业呢?

  如果生产资料个体所有、集体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算作民营企业,那全民所有的企业就不能算作民营企业?如果生产资料国家所有的企业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只是在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让劳动者自主经营,并作为劳动实体自我发展,是不是也就是民营企业呢?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其实所有的企业,从所有制的角度看,民众所有的企业,只是民众的区别由个体、集体及全体的区别而已。

  而如果我们要从经营上来区分企业,那既然所有的企业实质上都是民企,那么我们就只能从经营的主体与体现的权利上来区别了。事实上,现实的生产主体只有两种:一种是资产所有者,一种是劳动所有者。由资产所有者来经营的、以满足资产所有权为目的的企业,我们称为产权型企业;而由劳动所有者来经营的、以满足劳动所有权为目的的企业,我们称为劳权型企业。因此,现实中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区分为资营企业和劳营企业。

  因此,最符合事实的企业分类,就是:规范的企业从所有制角度来看都是民企,不存在民企与国企的对立问题;所有企业从经营角度则可分为产权型企业和劳权型企业。

  因此,当我们谈论到发展企业时,主要要讨论的是发展产权型企业还是发展劳权型企业?而不是笼统地讲发展民营企业!

  魏加宁先生特别提出要为民营企业正名,以上的讨论是不是为民营企业正名了呢?是不是为民营企业彻底正了名呢?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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