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玉才:陪睡才给捐款,是乘人之危,也是变相强奸

2024-08-10
作者: 顾玉才 来源: 红歌会网

  陪睡才给捐款,这实在骇人听闻,也打破了基本的道德底线。

  根据合肥交通广播的消息,中华儿慈会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河南团队负责人雷克,被网友爆料要求被救助儿童的妈妈陪睡,睡一次给一部分捐款,再睡一次再给一部分,不答应就不给捐款。河南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回复说,已经关注到这件事,但他们暂时联系不上雷某,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中华儿慈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这样的民间慈善组织,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众多深陷困境的儿童和家庭,它承载着无数人的爱心与善念,也给予患儿生存的希望和力量。如果在慈善机构内部有人顶着好人的光环,干着禽兽不如的勾当,拿着爱心人士捐献的善款,拿捏他人的软肋,甚至胁迫患儿的母亲发生性关系,这是乘人之危,是变相强奸;如此人伦丧失,天理不容。

  中华儿慈会河南负责人雷克,不久前还是媒体争相报道的正面典型,如今却被爆出伤天害理的丑闻,人设轰然倒塌。你能想象吗?在面对有疑难重症急需慈善款救治的儿童,雷克真是人面兽心,竟然心中没有一点悲悯之心,没有一点道德良心;第一时间不是积极协调善款救治患儿,而是以捐款为要挟,肆意玩弄患儿母亲的身体,践踏她们的尊严!这种人是如何成为中华儿慈会河南负责人的?又是如何被评为金牌志愿者及入选中国好人榜的?民政等相关部门平时又是如何监督和管理的?

  雷克的这种乘人之危的不齿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身体,更是严重伤害了当事人的精神,粗暴践踏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这不仅是严重失德的行为,也是堪比强奸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这也是对整个公益事业的巨大打击,会让人们对慈善事业失去信心。因为当我们捐出的善款成为少数品德低下、心术不正的人为非作歹的资本,我们就不得不考虑这个款要不要捐了。

  由陪睡才给捐款,笔者又想到了前不久曝光的两件事。一是7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在读博士生王迪在微博发布视频,实名举报文学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导王贵元性骚扰。举报学生王迪称,自己的导师王贵元于2022年5月21日性骚扰且强制猥亵她,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因王迪拒绝,王贵元其后两年多时间里对她进行打击报复,并威胁不能毕业。7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即对王贵元作出严肃处理。二是7曰25日,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上坊乡原党委书记李佩霞的父亲李长柳实名举报,称女儿遭万年县县委书记毛奇性侵,2024年5月23日李与毛发生争执并声称要去省纪委监委举报毛,3天后李被万年县纪委监委带走并留置。7月26日晚,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万年县委书记毛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以上几件事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掌握决定权力的一方都利用权力胁迫绕不过自己又相对弱势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少数因被胁迫一方不甘屈辱未得逞),满足自己的兽欲。他们何以会作出如此既是严重失德又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笔者认为,主要是这些违法违纪者法治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及相关监督机制不健全。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当前国际国内的大背景、大环境的影响。当今社会,市场经济虽然有利于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但由于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大众传媒的商业性,加上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出于对我国和平演变的需要,蓄意向我国传播西方腐朽的文化意识和性开放的观念,致使淫秽色情等腐朽文化在我国有一定程度的传播,导致少数意志薄弱、趣味低下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西方性开放的观念,造成性道德水平有下降的趋势;因此少数意志薄弱、趣味低下者一旦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就会利用权力胁迫绕不过自己又相对弱势的异性发生性关系,满足自己的兽欲。

  鉴于上述现象,笔者觉得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求并督促所有公权力部门(含公共服务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二、一切公权力部门或组织必须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避免沉湎色情、迷恋低俗。

  三、一切公权力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始终保持奉献社会、服务人民的道德自觉。

  四、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确保一切公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加大所有公权力部门信息公开的力度,让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增强透明度,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五、加大对一切公权力部门的整肃力度,对滥用权力、满足私欲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速问责,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如对于利用权力胁迫绕不过自己又相对弱势的异性发生性关系者,以强奸罪论处。

     【文/顾玉才,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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