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和劳动权的占有问题

2024-10-08
作者: 陈亮 来源: 红歌会网

  最近,钟建民同志为了证明“公有制的重点就是劳动的个人所有制”,一连发了数篇文章。这些文章反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同等的、非独立的,因而是不完整的。而劳动者个人对劳动权的占有,则是独立的、完整的。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生产中已失去意义,公有制的重点或本质就应该是劳动的个人所有制。

  我们认为,这个证明是不符合实际的。

  一、 不能用私有观念来看待公有制。公有观念的公有制,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任何人(包括劳动者本人)不能占有生产资料,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私有观念的公有制是默认“公有财产有我一份”的公有制,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公有财产有我一份”,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历史时期的劳动者残存的私有观念,它与公有制生产关系是不相容的。公有财产真的有我的一份吗?公有观念的回答是:没有!公有生产资料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它不允许任何劳动者和他人占有生产资料。离开了“全体劳动者”和“共同占有”,就没有什么公有制。无论从公有制的的观念上,还是从公有制机制的实际实践上,劳动者个人都不能说“公有财产有我一份”。事实上,生产队的劳动者不能把公家的任何一块地,任何一段路,任何一条牛归于个人名下。因此,说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不独立的,不完整的,这是从个人占有一份公有财产的私有观念出发来说明的。他没有看到,全体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倒是独立的,完整的。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是否占有,占有的是否独立完整,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二、不能把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劳动成果的占有相提并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关系的三要素中,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产品分配形式。可见,同为占有,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决定因素,对劳动成果的占有是被决定因素,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产品分配形式。说劳动者个人对劳动权的占有是独立的、完整的,是借口消费资料有个人性,无视劳动者只有“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共同”占有劳动成果这一事实,从而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形式决定产品分配形式的基本原理。事实上,劳动者个人从来没有独立完整地占有过个人的劳动权。劳动权实质上不过是一个法权观念,只能在实有的生产关系中实现。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本身,劳动成果归奴隶主所有。在封建社会,地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部分地占有农奴本身,劳动成果归地主所有。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劳动成果被资本家占有,工人只能得到再生产劳动力的成本——工资。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了公有制,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公有制下,劳动者能独立完整地占有个人的劳动权吗?也不能。社会主义生产是扩大的再生产,生产成果不能分光吃净,必须逐年有所积累,用于添置新的生产资料,实现扩大的再生产。这样才能巩固、壮大公有制,确保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始终掌握在全体劳动者手中。因此,所谓劳动者个人对劳动权的占有是否独立完整,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综上所述,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和劳动权的占有是否独立完整,这是一个抽象的问题,是经院哲学之类的问题,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根据这个问题得出的结论(公有制的重点是劳动的个人所有制),自然也是错误的。

  【文/陈亮,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
赞赏备注
确认赞赏

评论(共3条)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