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游:腐败正在动摇国本?


  近日,一桩腐败大案震惊了国人,某地军用仓库贮存的各类武器装备竟然出现非常大的虚假情况,直接导致我军此库部分武器装备形同虚设,人们疑问,坦克还能开动吗,导弹还能打准吗?大炮还能打响吗?我军无论是攻击还是防御装备能有效地在战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吗?

  对于此腐败现象或许不可扩大来想像,但很多人还是都拿北洋水师在甲午海战中出现的沙子炮弹进行类比,现实却是类比远远不够,此兵器装备上出现的腐败涉及问题的严重性、涉及到的种类之多比之沙子炮弹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年甲午海战之败虽原因很多,无庸置疑直接原因、间接原因都是国家腐败、军队腐败所致。

  可见,腐败是国家的大敌,是国家的内敌。

  近几十年来,国家在反腐败、打击腐败上不可谓不重视,也不可谓不坚决,可现实始终令人担忧,“老虎”应该是稀有的“动物”,怎么越反腐败、越打击腐败,腐败的“老虎”越多?不能说社会各领域均深陷腐败“老虎”的“虎啸”之中,可南京博物院的捐画事件虽未了,明显与腐败相关,没有腐败怎么会有被捐的画鉴定为仿,却又出现在拍卖会上高价拍卖?

  此次兵器装备集团大案似乎不是让国人担忧那么简单了,而是让国人后背发凉,没人会想到腐败会到了这种地步?面对小日本近来的猖獗,面对小日本企图重作大东亚美梦,甚至要修改“无核三原则”;面对美国加快武装台湾分裂势力,中日甲午战争中方战败的历史还要重演吗?

  老人家曾总结我党我国人民成功夺取政权建立起新中国主要靠的是三大法宝,这三大法宝就是国本啊,其中就有武装斗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岂能不是国本?不要以为夺取政权要靠武装斗争,保家卫国同样要靠武装斗争!我国几十年的和平环境就是通过历次对外的反侵略战争获得的。

  武装斗争依赖的是什么?从物质基础的角度来论,武装斗争第一是依赖人,要有训练有素的指战员;第二就是依赖武器装备,各类空战、海战、陆战、空间战,信息战、情报战的各种武器装备,所谓“枪杆子”是也。

  近些年可以发现有些拿“枪杆子”的人出问题了,这次居然“枪杆子”又出问题了,我们还能靠什么保护自己的国家?

  近些年在军队高层频频出现腐败大案让人心惊,但人们看到的是涉及人员的腐败,没有看到腐败延伸到武器装备上,如今不仅涉及到人员,还涉及到武器装备,腐败分子们不仅在捞钱,还在破坏,挖“长城”的墙角,所谓蛀虫猖獗,触目惊心。

  一个国家的武装力量、人员出了问题,武器装备又出了问题,面对各种形式的侵略和武装挑衅,怎么可能履行好保家卫国的职责?

  其实,从此案中人们看到的重点并不在具体的部分武器装备出现问题,人们看到的是腐败的变化,腐败涉及的领域,腐败涉及领域又在扩大,腐败影响到国本。过去我们对腐败的定义虽有动摇国本的说法,但那还是没有划“圆”的,可这次表现在兵器装备方面的腐败,对国本的损害就“圆”了,是可忍,孰不可忍。

  然此案涉及到兵器装备集团高官,让人们惊叹腐败竟能参透到如此地步,已不是直接动摇国本所能形容的了,腐败难道不是在全面动摇国本吗?

  作为在武器装备上重大的弄虚作假、动摇国本的惊天大案,涉案人员必然要严惩,以避免类似案件再度出现。

  说到严惩腐败分子,是反腐败、打击腐败中的老问题,联系到此次的腐败大案,人们深思后不禁要问如何打击腐败、严惩腐败分子才能让腐败得到全面遏制?人们不指望消灭腐败现象,但让腐败被压缩在极小的范围内,极个别的领域内应是一个现实的、可追求的目标。

  一般提到打击腐败总是强调要从根源上堵绝腐败,什么“让其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会腐败”,可现实能发现,没有实现啊,仍然有敢腐败的,仍然有能腐败的,仍然有会腐败的,腐败的范围在扩大,腐败的领域在延伸,这是对打击腐败的严重挑战。

  这种挑战证明了一件事,反腐败、打击腐败需要更大的力度。在对待腐败的问题上,应该把打击腐败放到消灭腐败的第一位上,当前的反腐败应重点强调严厉打击腐败。

  在打击腐败的问题上,可以发现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制度上,抑或在法律惩罚上都存在有漏洞是打击腐败不力的重要原因,且还是明显的漏洞,否则怎么可能不断打击腐败,腐败还在泛滥?腐败大案层出不穷?

  可见,打击腐败应该进一步思考如何堵住漏洞的问题,在强调铲除腐败的土壤、消除腐败根源的同时,在惩治腐败分子上必须做足文章。

  此处特别强调法律惩罚腐败分子的漏洞,在打击腐败、惩治腐败分子上似乎有这么几点值得深思:

  1,在打击腐败上似乎给腐败分子留有后路。众所周知,在我国无论出现多么严重的腐败问题,涉案腐败分子几乎没有死刑;无论多么严重的腐败问题,涉案腐败分子只要能老实交代或自首,只要有所谓立功表现均可从轻处理,至于此案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造成多大的损失,多大的伤害似乎不必计较?这导致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明知是犯罪,却敢于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他们并不是心存侥幸,而是深知有后路,不怕腐败行径败露被抓,不是不怕死,而是明知怎么贪,怎么腐败,都不会死,不能处死腐败分子是打击腐败的极大漏洞,也正是“不死”的潜规则才让腐败分子敢于铤而走险,敢于贪到黑,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腐败分子多数自信能等到重见天日之时,他们的腐败不仅是贪到钱财,还建立了一个庞大的保护伞体系。

  2,在打击腐败上似乎对腐败分子的量刑偏轻。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可以发现一种普遍性的现象,那就是腐败分子无论多么严重的腐败行径,无论腐败行径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造成多大的伤害,被判刑后,对腐败分子无论是没收财产还是罚款事实上没有穷尽,对其腐败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重大损失追究不够。

  其原因是量刑标准的问题,让人感觉其对腐败分子的量刑重点不在造成的损失上,重点在贪腐的数量和情节的严重性上,这使腐败分子可避重就轻地躲过严厉的惩罚。

  可见,为提高打击腐败、惩治腐败分子的有效性,对腐败分子的腐败行径,其量刑不仅要看其贪钱多少,更要看其对社会、对国家、对百姓们造成的损失、伤害多大,以后者确定量刑标准,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绝不能轻判。

  3,在打击腐败上对腐败分子的惩罚刑期受限。按照我国的法律,腐败与其它的刑事犯罪似乎是一样的量刑标准。刑期要么是无期,要么最长仅二十年,这带来的问题是一旦出现减刑,对其应有的惩罚就消失了。无论判二十年刑期的,还是判无期的,只要在狱中有“好的”表现,或者是有人在外“运作”都有减刑的机会,很多不该减刑的也减刑了,即使不减刑,腐败分子坐满刑期,实际坐监时间也很短,没有起到惩罚的作用,最终让很多重大的腐败分子早早回家“过年”。

  “表现好”亦可减刑,完全忽略了这些腐败分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失。总有人说法律也要与西方接轨,可他们为什么不提三十年的刑期,四十年的刑期,五十年的刑期以致百年以上刑期?对腐败分子不能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提并论,对腐败分子应有三十年、四十年、五十年甚至百年以上的刑期,必须让腐败分子有牢底坐穿的“机会”

  4,打击腐败惩治腐败分子应做到除恶务尽。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能发现,无论多么严重的腐败问题,很少追究腐败分子的腐败涉及到的、并不直接参与腐败的亲属和得到其好处人员的责任,腐败行径带来的让亲属、亲友、同事等相关人员的实际利益没有因没收个人钱财而消失。

  都知道在腐败问题上的一个基本事实,腐败分子所得并不是一人在享受,也不是一人在获利,而是一个家庭,一个家族、一个小团伙,甚至还有一帮亲信都在获利。惩治腐败分子个人而不惩治所有获利者不仅让腐败付出的代价过低,还让腐败的土壤继续产生新的腐败分子。

  应该明确打击腐败不是以单个腐败分子为目标,因腐败不是个体性事件,不是一个人的行径,而是群体性事件,若查处腐败分子、却不能对腐败群体的获利追缴惩罚,等于没有铲除腐败,腐败是群体性获利,处罚腐败分子却落在个人身上,何乐而不为?

  如一个地方的一把手,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因受贿提拔了一大批官员,这些行贿升官的极少因卖官的被抓被免去因行贿而得到的官职,其它方面的腐败也极少因腐败分子的被抓丧失其行贿得到的好处。

  也就是卖官的、受贿的被抓了,并不影响买官的获利,也不影响其堵住正直官员的升迁之路,也不影响其它方面行贿者得到的好处。同样,那些推荐腐败分子升官的也不会因其推荐的不当而被惩处。

  也就是说,腐败分子因个人被抓没有改变腐败群体获得实际利益的现实,整个腐败群体依然受益匪浅,腐败没有得到遏制。这是打击腐败上的一个最大漏洞,这是腐败无法有效遏制的基本原因。

  可见,打击腐败必须明确,腐败是一个群体性事件,不能仅仅抓住腐败分子个人了事,必须解决腐败群体的问题,但凡因腐败行径而获利者都应该予以追究。

  【文/清江游,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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