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通报中的“巡查”,模糊了公共权力边界
- 武汉警方通报协管员"在巡查时"与摊主冲突,但相关法规明确协管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不得单独执法
- 湖北省2010年规定明确协管员须在执法人员直接带领下工作,不准单独执行任务,但通报未说明有无带班安排
- 现有信息显示三名涉案人员均为协管员,全无行政执法资质
- 评论认为"在巡查时"的表述为单独行动贴上公务履职标签,客观上造成叙事层面的定性倾斜
- 评论指出公权边界藏于公文一字一句,官方通报应恪守法理、客观叙事,将待核查过程定性为公务履职行为欠妥
8月10日上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武昌”发布警情通报,回应8月9日晚21:35武昌司门口黄鹤楼人行天桥上的冲突:金某(男,45岁,街道城管协管员)在巡查时与摊主黄某某、任某某因摆摊问题发生口角,……。后金某及闻讯赶来的同事严某、郭某三人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通报全文不过百字,但通报中“在巡查时”四个字,看似平铺直叙,却把一个是否合规的行为,直接锚进了公务履职的叙事框架。
国家层面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第十二节“规范协管队伍”写明: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2017年住建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八条进一步固化:“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而早在2010年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便明确:“协管员必须在执法人员直接带领下进行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准单独执行城市管理任务”。 国家规章、部门政令、地方细则三层制度层层约束之后,“巡查”在协管员行为规范中从来不是一个可独立存在的动作——它的法定全称是“配合执法人员从事的巡查辅助”,前缀“配合执法人员”不是修饰语,而是限定语。脱离持证执法员带班,协管员单独上街的行为,在法规上从来不具有“巡查”属性,最多也只是“在岗劝导”或外勤辅助。况且能否落在辅助边界内,本身还需要排班与带班事实来认定。由此,结论已十分清晰:协管员可以参与巡查工作,但仅限于跟随正式执法人员开展巡查辅助。
该通报未说明金某当日系何人排班、有无正式执法员带班。但从现已公开的事件经过看,最先抵达现场的仅有这名协管员,后续赶来增援的两名人员同样属于协管员,三人全都没有行政执法资质。仅持协管员身份的单独一人上桥处置,不论怎么定性,都不是法规所认可的“巡查”,更不应该被通报写成“在巡查时”。这样写,客观上为一次存疑的单独行动贴上了公务履职标签,完成了叙事层面的定性倾斜,这便是通报措辞最主要的疏漏。作为本应严谨的公共文本,用词是否客观,直接塑造了“协管员”的权力边界。如果协管员单独行动被正式公文书写作“巡查”,必然造成“配合执法人员”这条法定前缀的形同虚设。
公权边界,藏于公文一字一句之间。协管员“巡查”自带法定辅助前提,必须依附于正式执法人员的带班履职,这是不可突破的法规底线。官方通报更应恪守法理、客观叙事,绝不能将待核查的过程,定性为“巡查”这个公务履职行为。至于本次事件背后的行动是否有必要,是否有统一安排,是否有监管等问题,理应交由属地主管部门彻查追责,补齐基层治理短板。
【文/周小华,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