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法学思想的广纳博采之特征

2024-12-25
作者: 翟峰 来源: 红歌会网

  2024年12月26日,系毛泽东诞辰131周年纪念日,笔者作为早年曾加入毛泽东哲学思想研究会之普员,谨撰此文予以缅怀暨纪念。

  早在2012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即鲜明地指出:“马克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定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

  2023年12月26日,在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纪念日的当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共中央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的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说,“对毛泽东同志的最好纪念,就是把他开创的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据此,纪念毛泽东,研究毛泽东,目的就是为了以史为鉴,让毛泽东的名字、毛泽东的思想、毛泽东的风范,更好地鼓舞我们、勉励我们持续地不断前行。

  例如,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密切联系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际,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在长期革命实践中所形成的毛泽东法学思想广纳博采之特征,即是值得我们在探析毛泽东思想过程中,得以着重研究的一个方面。

  于此,值得一提的是:毛泽东法学思想中的一个最核心观点,即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建设有利于保障现代化建设和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该核心观点,与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应该是基本一致的。而我国曾经提到过的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相应法律体系的目标,尤其是现在提到的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应该有毛泽东法学思想及其相关基础性理论指导之成分。鉴此,毛泽东法学思想应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源。

  而笔者通过多年来对毛泽东法学思想的持续探索,感到法学思想既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又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现代和当代中国不断进化和进展的首个重大理论成果。

  而毛泽东法学思想在当时的中国不断进化和进展的重大理论成果之一,即是离不开其广纳性暨博采性之突出特征的。

  故此,本文拟主探的,即毛泽东法学思想之广纳博采特征。

  一、毛泽东法学思想之广纳特征

  毛泽东法学思想在现代和当代中国不断进化和进展的重大理论成果之突出特征之一,即应是其广纳性。为何这样说?

  因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摧毁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起步的,可以说是从零开始的。故此,毛泽东在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时,既尤为注重研究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及其相关历史上的立法经验,又非常关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于是,即随之逐渐进化、进展成了毛泽东法学思想之广纳性。而其广纳性所彰显的较为明显之特征,即“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

  故而,本文拟对此作较详探析。

  (一)毛泽东法学思想“古为今用”之广纳特征

  毛泽东在其学生时代即具相当强烈之法治意识。例如,他在1912年湖南省立高等中学就读时写的题为《商鞅徙木立信论》之文,即可谓是其明显之例证。由于该文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剖析了当时社会并非符合广大民意之不堪法治这一现实,又据此提出当政者要取信于民、开发民智,即须以法治国,言必信,行必果之新颖法治立信论点,故称其系当时“古为今用”之立法典范之文亦并非过犹不及。

  而今重温《商鞅徙木立信论》之文的立论大意,即可知:“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是为人民谋取幸福之工具,要“以民为本,取信于民”, 当政者即应制定为民“代谋幸福之具”。而法令善与不善,则关系到是否利国利民。而有益于人民之法令,则必能为人民谋取更多之幸福。人民唯恐当政者不制定、不公布这样“代谋幸福之具”的法令,哪还有对此不相信之道理呢?法令若不善,则不仅对广大民众毫无幸福可言,而且还可能会严重危害广大民众之生存,故而人民即可能起来反对该类不良法令。

  正是由于毛泽东在其学生时代所作《商鞅徙木立信论》之文的主题中紧扣了“立信”这一新颖法治之论点,故而不仅从其立法之角度深入论述了法与民之关系,而且尤为强调为政者既要取信于民,又须以民为本、以民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并以此“立信”铸法。若此,为政者方可制定出维护广大民众利益的“代谋幸福之具”。

  另则,毛泽东在其《商鞅徙木立信论》之文中,还尤为称道暨赞赏商鞅变法。如他在该文中写道:“商鞅之法,是好法,是富国利民之法。”而对于如此之好法,最初一些民众为何对此却“惮而不信”呢?此即为“徙木立信”之据。

  其实,当时变法前的秦国政府已失信于民,故因秦国此时已生“黎民惧焉”状。

  商鞅对此类变法,给出的解释即是:移风易俗。

  事实上,商鞅在“家”的范畴上进行的改革,其核心目标即是“把大家族,拆散成小家庭”“让全体秦民以自耕农小家庭的形式存在,然后国家直接从这些自耕农手中征税,摊派徭役和兵役”。商鞅变法之初,在秦孝公全力支持下,秦帝国确实花费了很大的功夫,终于致使当时的秦帝国,其行政效率,得以快速地提高。

  正是据于此,故而毛泽东在《商鞅徙木立信论》中,蓦地突将笔锋一转,继而引经据典地深析了清朝末年及袁世凯等执政者,因其腐败和欺压,而导致的当时国家“蹈于沦亡惨境”之渊源。毛泽东所作《商鞅徙木立信论》之文时,正值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元年。

  而此文既出自当时毛泽东这样的一位刚满18岁的中学生之手,又有如此不凡之见,故而当系尤为难得且不易矣。于是,当时的国文老师柳潜,在其详阅该文卷之后即尤为高兴,当即在该文的四周空白处,批下了如下的七条赞语:

  ⑴“切实社会立论,目光如炬,落墨大方,恰似报笔,而义法亦骎骎入古”;⑵“精理名言,故未曾有”;⑶“逆折而入,笔力挺拔”⑷“议论潇洒,积理宏富”;⑸“力能扛顶”;⑹“历观生作,练成一色文字,自是伟大之器”;⑺“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

  毛泽东法学思想“古为今用”及其相关传统存继特征,亦在其主持制定并评定后来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首部国家宪法时得以彰明。

  1954年,毛泽东在评价当时已拟宪法草案时即明确指出:“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二)毛泽东法学思想“洋为中用”之广纳特征

  事实上,我国有诸多前辈,对毛泽东向苏联学习借鉴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想法和做法,应是较为熟知的。然而,其中有不少人士对毛泽东曾以恢弘之气魄和胸襟,研究美国法律及其法律制度,则知之却并非较多。

  例如,当年毛泽东曾针对地方是否应该享有立法权的问题,明确要求我国有关方面机构,要认真研究一下美国联邦立法与其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等相关问题。

  为此,毛泽东强调说,“美国的州可以立法,州的立法甚至可以和联邦宪法打架”。如此等等相关问题,皆是“可以研究的”。

  在1954 年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说:“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1954年1 月15 日,毛泽东给在京的刘少奇等同志写信,通报了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并要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阅看下列主要参考文件:

  (1)1936 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2)1919 年苏俄宪法;(3)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等国宪法;(4)1913 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 年曹锟宪法、1946 年蒋介石宪法;(5)法国1946 年宪法,以做好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的准备。

  从上述可见,毛泽东法学思想的“洋为中用”之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亦可说,在毛泽东法学思想中,有个较为明确的立法原则:既应深入研究当时最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亦应适当研究当时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可见,毛泽东广阔之法学视野和胸怀,确实值得我们后人尊崇。

  二、毛泽东法学思想之博采特征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观察中国法律状况的工具,分析中国的法律问题,开展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和法制运动,并且取得了胜利,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

  诸如,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审判公开、死刑复核、管制与辩护、人民调解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表明新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的基本性质,进而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创造条件。

  可以说,毛泽东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领导中国人民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他领导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法令;他主持起草了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和其他几部宪法性法律,为建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原则和思想,对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一)毛泽东法学思想“民主立法”之博采特征

  而在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开启新中国法制建设新纪元的过程中,其搏采特征,亦是尤为明显的——

  民主立法,即是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制工作中所创制的首要方法论原则,在其所有的有关法律和法学的思想和活动中,民主立法的方法论原则之博采特征,即显得尤为明确。为便于集中论述,笔者选取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称《土地改革法》)中的一个具体条文为例。

  即《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新中国成立前,根据1947年《土地法大纲》的有关规定,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也适用于富农,于是富农的土地被平分,多余的牲畜、农具、农屋、房屋、粮食等也被征收了,富农处于被消灭的政策和法律地位。战争的环境和条件,既建立又加固了消灭富农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战争已然趋于结束,和平建设迫在眉睫。为改革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新区范围内土地法制建设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之中。

  根据相关文献资料的记载,对于关涉富农的那个条款即后来的《土地改革法》第六条,毛泽东为此曾做了相关具体博采调研工作——

  例如,1949年12月6日,毛泽东在访苏期间,即曾就如何对待富农这一问题,当面征求过斯大林同志的意见。当时,斯大林提议说,应把分配地主土地和分配富农土地分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在法令上,不要肯定农民分配富农多余土地的要求。斯大林当时还认为,在打倒地主阶级时,应当中立富农,并使其生产不受影响。斯大林同志的意见,与毛泽东同志不谋而合。1950年2月7日,毛泽东和周恩来致电刘少奇,要求刘少奇暂缓发表新区土改征粮指示草案的第四部分即土地改革部分,等其归国后再作计议。

  毛泽东归国后,就这对此问题即未来的《土地改革法》如何对待富农的这个问题,又开展了大量相关调研工作,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后,才得以在1950年6月28日,按相关法律程序,正式通过了《土地改革法》。

  (二)毛泽东法学思想“注重实效”之博采特征

  作为能够直接推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立法事业的领导人,毛泽东并没有沉浸于大规模空前立法的兴奋中,而是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法的实效性问题,并从法的哲学高度,对其予以博采调研且解读。譬如,1956年10月12日,毛泽东会见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团长申特尤尔茨和南斯拉夫驻华大使波波维奇时就曾说到:“宪法还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与实际执行宪法条文,还有相当差距。”

  1957年3月7日,毛泽东在同普通教育工作者座谈时,提出“学生谈恋爱的风气应当加以扭转。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不必修改,但要劝青年晚点结婚”。

  换言之,毛泽东并非是一位“法律万能主义者”,而是注重立法博采调研且注重立法实效之“法律实用者”。

  一方面,毛泽东并不认为所有社会问题,皆归咎于法律的不完善,并进而希冀通过法律予以绝对解决。而另一方面,毛泽东亦意识到立法乃是一种稀缺资源,不可以动辄即诉诸立法,并以期来解决所有的即时社会问题。

  毛泽东的这种关于法的实效性思想,在当年对婚姻法涉及到的结婚年龄规定条款之解读暨宣传上,即显得尤为明确。

  例如, 1957年3月10日,毛泽东结合当时婚姻法宣传涉及到的结婚年龄规定的条款,即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期间与新闻出版界部分代表谈话时,则不忘提醒新闻出版工作者,希望他们对婚姻法涉及到的相关政策性问题,在其进行宣传时,能够拿捏得度,能够对其予以正确引导。于此,他说,“比如,你们说的节育和晚婚的宣传,报上文章一多了,有人就以为要修改婚姻法,赶快去结婚”。

  再如,对于新中国首部宪法的立法,作为其实际立法领导者的毛泽东同志,在该部重大法律立法起草的过程中,所彰显的法的实效性思想及其相关博采调研之特征,则更为生动且相当明确——

  1954年3 月23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草案初稿。

  毛泽东在这次会上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进行了七个月。最初的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写的。第二次稿是西湖的两个月,那是宪法起草小组搞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今天还要依靠在座的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这个草案大体上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

  在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的会上,毛泽东还结合多次博采调研之实情,专门就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国家主席与总理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主席的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宪法结构等问题,深入浅出地谈了自己的实际且具体的看法。

  1954年6 月14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

  会上,毛泽东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 :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接着,毛泽东特别强调:“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1954年9 月14 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一些代表对宪法草案又提出了两处修改意见。鉴此,毛泽东又专门主持召开了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同意这两处修改意见。毛泽东在此次会上谈到宪法起草过程时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八千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

  由于1954 年宪法充分肯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并对人大制度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人大工作即由此全面启程。

  1954年宪法,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最重要成果。正是由于毛泽东在领导该部重大立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其法学思想“注重实效”之博采特征,因而该部重大法律,既充分描绘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向与道路,正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和政治制度,又对巩固新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切实发挥了积极推动和保障作用。

  于此,笔者在结束本文之前,即须特别提到的是——

  毛泽东法学思想与习近平法学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而毛泽东法学思想在当代中国不断进化和进展中值得弘扬的广纳、博采之突出特征,亦在习近平法学思想中,得以充分展现暨发展。为何这样说?因为,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守正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充分体现了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品格。而其中广纳、博采之特征,亦得以持续光大。

  由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理论中关于国家与法学说的中国化继承和最新发展,是对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民主法律思想的时代化丰富和实践性深化,因而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一脉相承的广纳博采之突出特征,而且因其特别具备的鲜明时代性、政治性、人民性、理论性、创新性等尤为突出之特征,从而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的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谱写“中国之治”新篇章,而提供了坚实、切实的行动指南。

  据此,我们要认真遵循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共中央举行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特别提出的“对毛泽东同志的最好纪念,就是把他开创的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事业,即须不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切实转化为学以致用的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以此才能更好地指导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实践。

  (注:该文的部分内容曾以本文作者署名且以《毛泽东法学思想的现实意义》为题发表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马克思主义综合期刊《毛泽东思想研究》杂志(双月刊)总第43期;2024年12月中旬以来,作者在该文基础上作了内容上的较大幅度扩充。)

  注:本文作者翟峰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吸收为省政治学会、毛泽东哲学思想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中国散文学会、中国环科学会、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省作家协会会员;本世纪初以来,先后聘为省秘书学会学术委员、九三学社省委参政议政委副主任、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九三学社中央学习实践活动宣讲团成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九三学社省委思想建设中心研究员;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人民日报、人民政协报等百余家报纸和中国人大、民主与法制等近百家杂志暨人民网、中国作家网等多家主流网媒发表“正能量”的各类文稿,系多年来在相关领域的汉语言文字写作爱好者、多栖作者、学者;曾多次参与地方立法调研及其相关法规统稿工作,数十次应邀到省内外宣讲人大代表履职、民主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工作体会,受到一定范畴好评;曾获中国互联网协会和人民网授予的“中国首届十大社会责任博客”、九三学社中央授予的“九三楷模”“参政议政先进个人”、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委会授予的“中国绿色人物荣誉奖”、全国自学成才优秀人物评选办公室授予的“全国自学成才荣誉奖”等奖励;其撰写的文稿曾获中宣部指导的“我和我的祖国征文大赛”金奖、人民网举办的“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征文一等奖、中国作协主办的“全国散文作家征文大赛”一等奖、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新闻奖一等奖、民主党派中央课题研究优秀奖、市首届文化奖等;撰著出版《翟峰履职笔记》《翟峰博客文选》《边工作 边学习》《艺文杂忆杂议论集》等散文随笔文集,主编《情系青山绿水蓝天》《为了家园更美好》《绿魂》等生态环保文集,参编《梨乡魂》《信息与调研艺术》《秘苑文荟》《金桂花开》等纪实文集;发表的千余篇各类文稿分获中国科学院公益平台、中国知网公益平台、百度学术、维普期刊学者平台、万方数据、中国作家库等知名数据库收录。

  【文/翟峰,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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