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流网被罚案行政起诉状

2023-03-19 3835 3
作者: 激流一九二一 来源: 新浪微博

  案情播报:关于激流网被某办认定无证提供新闻服务被罚款一案,在知户用户@千手关叔的帮助下,网站负责人已于2022年12月5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希望通过上级监督解决,当时没有公开、详细说明处罚的错误;现在,复议维持错误处罚,我们不得不起诉。在此,我们公开起诉状,希望司法机关勇于监督依法行政,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能吸取“教训”,也多提建议!再次感谢@千手关叔继续为我们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本案一审乃至二审。

  我们始终关心的是,如何保障普通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如何完善我国互联网管理,希望本案能为推动相关实践作出微薄的贡献!感谢所有关心、支持我们的朋友,感谢所有对我们提出批评建议的朋友!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告一作出的京网信罚[2022]第327号处罚决定书;

  2. 依法撤销被告二作出的京政复字[2022]第1598号复议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于2022年11月3日约谈原告,后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涉案处罚,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签收。原告向被告二申请复议,被告二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涉案复议决定,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签收。原告认为二被告的决定都严重违法,应当撤销,理由有以下五大方面——

  一、复议认定错误,程序违法

  (一)事实认定错误

  原告因何时发布什么文章违法,复议决定才替处罚决定书具体说明,更证明处罚决定的过程和决定书根本没有说明这些内容。被告二看到原告提供的网站备案信息是个人后,仍然错把原告当成处罚决定依据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针对的“单位”。

  (二)程序严重违法

  1. 重复处罚。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在QQ接到被告一工作人员通知要求删除涉案两篇文章。要求删除的理由当然是原告违反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规定,原告配合删除就已经接受了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一却时隔一年多后,又用同样的法律规定认定原告已经被处罚过的文章违法,构成重复处罚。

  2. 处罚超过法定期限。复议决定书替处罚决定书说明,所谓原告违法,是其分别于2017年1月5日、2019年10月28日发布两篇文章。复议决定书却承认,被告一本次处罚却直到2022年9月26日才立案调查,早已超过两年法定处罚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二既然知道所谓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却仍然支持超期处罚。这正是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105号维持北京司法局复议的理由,同样理由的生效裁判还有山西省高院(2018)晋行终759号、河南省高院(2021)豫行申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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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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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激流网》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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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以为,这似乎代表了某种趋势,且是危险的趋势。会不会下一步对很多的类似网站下手?
0条回复
向激流网致敬!向@千手关叔律师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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