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力与法——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谈起

2023-11-03 578 0
作者: 张沁洁 来源: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

  [摘 要]根据《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 ,提出国家、强力与法在一开始就是相互依存的。强力与法作为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两个重要手段 ,彼此之间也是互为作用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总结他所作的历史分析时说“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历史作用——控制与维护,国家作为一个阶级压迫另外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使这种控制、维护手段与目的合法化、固定化;国家是调整个人利益和本能情绪的机构,透过它可以确保一种可控的和有序的自由。然而,国家在控制和维护社会、社会成员、组织、阶层、团体等时必不可少地会采用一定的辅助手段;强力、法就是其中的两种。

  一

  法律或法、规范等无处不在,就是在最原始的社会也存在“自然法”而后才产生“人为法”,“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法纪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法则……甚至在经常抢劫妇女的地方(某些地方还把这当作特例),也很慎重地遵守级别的法则”。不论各种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其独特的原动力如何,它们必定有某些相同的要素。为此必须全面仔细地俯视社会和文化,以便发现法律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没有哪一个原始社会能够一举取得现在这种法律的程度,也不可能有哪些人能找到一个不通过法律而取得和平的更好的世界……就利益冲突的危机时刻而言,受到限制的一个国家的利益一定没有整个世界实体的利益的意义大,这正像比较简单的原始社会或氏族的自身意义没有部落和部落联盟的意义重大一样。没有公社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公社也不能长久维持下去。”强调了法律的不可或缺性,法律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关键环节。国家和法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与国家二者彼此互相促进。

  法律是社会规范,但不是所有的规范都是法律,首先区别法律与一般规范——习惯之间的异同:“法律与习惯的区别在于,它赋予某些挑选出来的个人以物质强制适用法令的特权,假如需要的话。”法律的认可可以包括物质的强制。“任何社会里,不论是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法律存在的真正的基本的必备条件是,社会授权的当权者合法地使用物质强制。”适用强力的特权构成了法律中的“官吏”因素。他们是一般地或特殊地被承认的正确执行物质强制的因素,是社会权力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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