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辉:中国农村土地为什么要坚持集体所有制

2021-08-13 1915 5
作者: 罗玉辉 来源: 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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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并与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然而,当前西方学者及国内新自由主义学者借以各种理由攻讦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大力鼓吹土地“私有化”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对于这种误解,首先,从理论层面阐述“集体所有制”理论来源及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并围绕当前土地制度争论的焦点及对“阿尔钦之谜”的解析,提出私有制并不优于公有制;其次,从实践层面总结了国外土地“私有化”的经验教训和中国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成功经验,提出中国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制”是正确之路,可以避免土地私有带来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应有之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

  土地制度作为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土地制度对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阶段积极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1950年的“土地改革运动”主要是基于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而考虑的;1953年的“农村合作社”主要是基于当时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而考虑的;1978 年试点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在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及发展市场经济而考虑的。以上土地制度的调整与变革,在当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

  1978年中国农民自发探索形成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下,将农村土地产权划为“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籍人口数平均分配给农民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公共设施的统一安排、使用和调度,土地的调整和分配,从而使得“家庭承包经营制”形成了一套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制度,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保证公平的原则下兼顾了农业生产效率,是适应中国国情的一种较好的经济体制。

  新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中国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也不断扩大,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并开始实施《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即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有助于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可以更大范围地优化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三权分置”是应“家庭承包经营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是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又一次重大创新和进步,符合中国现实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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