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茂:农村改革应该改什么和不能改什么


  我在群里提出一个理论问题,就是大家要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什么不同,需要改革什么?需要保留什么?也就是不能改什么?这个理论问题说不清楚,在实践中会造成混乱。

  有群友让我解释一下,我就先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

  首先,我一直坚持把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划分为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即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粮为纲的农业经济发展阶段,市场机制下的以多种经营和社队(乡镇)企业为标志的农村产业革命阶段和城乡统筹下的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与市场经济体制时期有什么不同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一些什么特征呢?大体有以下几点:

  1、农村集体经济的产业结构单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结构趋同。计划时期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土地、水利等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加之国家工业化刚刚起步,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以粮为纲,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首先解决全国人民温饱问题。当时大规模的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发展的条件并不成熟。所以,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产业结构是很单一的,基本上绝大多数都是以粮食生产为主。

  2、农村集体经济还处于按国家计划生产的产品经济为主的阶段。在生产领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指令性生产的产品多,面向市场交换的产品性产品少,国家计划调拨的多,市场交换的商品少。所以,这一时期农村集体经济还处于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和保障的阶段,集体和农民增收缓慢。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不健全。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像企业的生产车间,按计划安排农业生产,自主性少,缺乏独立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这既与我国工业化起步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有关,也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有关。

  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特征,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必须长期保持的本质属性。但是,必须承认,这些阶段性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起步阶段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而且,正是因为当时采取了这些措施,才保证了大规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才保证了粮食即吃饭问题基本解决,才保证了国家工业化进程的顺利起步和相对独立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并且成为后来改革开放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什么不同,那么,上述三个方面的特征就应该颠倒过来了。

  1、产业结构由简单的一元化发展到多元化、复杂化,多种经营、农工商综合经营等。

  2、生产方式由简单劳动协作到复杂的分工协作,分工分业发达起来。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动的农业生产单位变为更加自主的、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

  这是前后不同又前后相继的两个发展阶段。问题在于,前一阶段的这些特征为什么要改变?为什么必须改变?因为后一阶段发展的主题改变了,目标提高了,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了。而这个新阶段到来的前提条件至少要有两个:一个是在农村,农业基本建设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农业的粮食总产已经达到最低安全保障标准;一个是在国家层面,相对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建成,靠农业提供工业化原始积累的压力已经大大缓解。这时,农村集体经济不可遏制的冲动力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即大力发展商品性生产,由以粮为纲的单一产业结构向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复合型产业结构转变。我曾将这一现象称之为我国农村现代的一场产业革命进程,其实就是毛主席讲的“伟大的光辉灿烂的希望”的公社工业化进程。而农村原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体制在这种工业化大潮的冲击下就必然要改革,要调整自己的组织形态和经营方式和体制。从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看,这一进程就是由简单劳动协作(以粮为纲时期)向分工分业基础上的复杂的劳动协作(公社工业化时期)转变的过程。

  这一转变进程的典型模式是:

  最初,是生产队的农业简单劳动协作。队长每天派工,大家集体劳动。虽有简单分工,但一般情况下社员在生产中并不固定在特定的岗位上,而是随时可以轮换的。

  后来,是社队范围内分工协作的发展。粮食生产以外的农业多种经营发展起来,各种不同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牧、副、渔业之间有了分工,专业队(组)多了,五行八作发展起来了。集体经济内部的分工发展了,开始向复杂的分工协作转变。

  再后来,是劳动组织形式的变化。社、队开始兴办各类企业,工厂的组织形式、甚至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出现了,体制和组织形式变革的条件具备了。随着社队企业的异军突起,原来都集中在生产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开始向大队企业、社办企业不断转移,生产队的功能逐渐弱化,甚至可以被专业承包组或专业农户取代。随着集体经济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发展起来,使集体经济可以借助现代公司企业制度做大做强。目前仍在坚持集体经济的农村,基本上都是这一发展路径和模式。

  这一模式的动力源是产业结构的变革,是毛主席讲的公社工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模式的基本生产方式变革是由简单劳动协作到复杂的分工协作的转变。这一模式的基本组织形态是集体经济组织+公司企业组织,是两种组织形态的结合,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司企业,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变为公司企业。

  在这一过程中,原来三级体制中的生产队慢慢变成农业专业队(此时的农业生产也可以承包给农户),而在大队和公社两级,则形成了大队+企业和公社+企业的两级体制和组织形态。在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中,随着产业的拓展和企业的公司化,进而出现了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多层经营的局面,最终使农村集体经济演变成:以社区集体母体+公司企业的基本组织形态,并形成两级所有、多层经营的复合型经营体制。

  从这里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改什么?主要是两点:一是改革原来单一的组织形式;二是改革原来的三级体制,包括政社的分设等。

  不能改的是什么呢?有两个关键环节不能改:

  一个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能改,不能土地权益股权化、金融化,然后再自由流转;

  一个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身不能合作化、公司化,不能把集体经济组织公有的基本属性改成按份共有的合作属性或股份制的公司属性。

  但是,在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学术理论界,却有一股很强大的私有化势力,他们认为农村改革开始就不是承包制,而是还地权于民。现在应该加快农地股权化、证券化或金融化,让股权可以自由流转兼并。而在对待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问题上,他们主张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集体经济组织改成合作制,再进一步股份化、公司化,由公有制变为按份共有制,最终使股权能够顺畅流转、成员能自由进出的公司企业组织。

  陈锡文在2018年7月25日接受《瞭望》周刊采访谈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时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首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性质,依据法律的规定,集体经济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集体的资产不可分割到个人;二是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

  “ 从这两个基本特征不难看出,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共有制经济组织。因为法律规定,共有资产可以分割到人,也可以转让共有人持有的资产份额,因此共有制经济的实质是私有经济。有些同志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从‘共同共有’变成了‘按份共有’。这不正确,因为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属于共有制经济,而不是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

  “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公司、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法律关于公司、企业的发起、设立的规定完全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的破产、兼并、重组等情形不可避免,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然不可能发生此类情形。因此,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公司、企业,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承担市场风险。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不能改制为公司企业。”

  “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中,由于提倡实行‘股份合作制‘,于是就频频使用’股份‘这个概念。但党和国家从来没有讲过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因此,关于’股‘的概念就要讨论清楚。”

  “一般意义上的‘股‘,代表的是资产,持有者有权依法对自己持有的’股‘进行处置。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所谓’股’,其实只是指每个成员在集体资产收益中的具体分配数额,因为集体的资产是不可分割给个人的。对于‘股’,农村基层作为约定俗成的口头表达,问题不大。但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应当对此有清晰、规范的表述,否则容易混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见《瞭望》周刊2018年地30期)

  我本人也在2017年的一篇文章和一个内参稿中阐述过相同的观点。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乡村社区性公有制经济组织,不是按份共有基础上的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

  “这些特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组织,也不同于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合作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组织,而是一种特殊法人。所以,不能用按份额占有的共有制替代社区集体的公有制。因此,相关立法要明确上述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多项经济和社会功能,比如生产经营功能、管理服务功能、社区社会保障功能和维护社会生态环境功能等。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公司办企业和合作制组织,不像企业那样完全以利润为追求目标。”

  “上述这些功能说明,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立法,既不能套用公司企业发的思路,也不能套用国际上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一般思路,更不能刻意强调村社分离,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吸收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最新实践成果,在村社合一、分工不分家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在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时,我也曾经提出: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把自身股份合作化。”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资办企业、办公司,但不能把自身公司化、企业化。”“这是集体办企业,不是集体变企业,是两种不同性质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

  我在2017年10月的《农地三权分置也可以首先完善集体所有权——兼论塘约村的农地三权分置》一文中针对农地承包权股权化问题提出:

  “因为这种承包权最初时按人分地承包的,所以,它实际上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个认定和享有土地权益的体现。又因为农地的集体所有权不仅仅是一般的财产权或物权,它还承载着本社区集体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这种流转费用还兼有基本保障的功能。只有当集体经济的发展使分配水平大大提高,集体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也大大提高以后,这种代表成员资格的最低分配权才会失去意义。所以,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条件下保留这种承包权并通过分配来实现是完全必要的、恰当的。但这种权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一些人在宣传上将其刻意股权化也是别有用心的。”

  “初级社虽然还保留土地分红,但是已经开始弱化农地私有产权观念,土地分红的权利只是一个类似于分配股的分配标准,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股权。如果在初级社阶段还要不断强化农户私人土地股权,那么就永远不会有后来的高级社,永远不会有什么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了。而现在的所谓产权制度改革,搞承包权股权化,实际上是反其道而行之,是在集体所有制内部重新恢复私有产权,先退到初级社,再退到土地产权私有。”

  所以,关注我国目前的农村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上,一个是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必须股权化、金融化和顺畅流转;另一个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必须改成私人产权基础上的共有制,而且成员自由进出,股权自由流转。这两个问题又是互相依赖的,一个是基本的土地制度问题,另一个是基本的组织形态问题。其中有一个被攻破,另一个也必然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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