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茂:新版如能通过,是对农村资本化改革浪潮的有力反击


  新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有很大进步,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澄清了法律界限,尽管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总体来看是值得肯定的。农村彻底私有化改革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使土地承包权和其他财产权益股权化、物权化,然后可以自由流转。一个是把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化、企业化、公司化。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为资本下乡兼并农村土地资源在政策法规上大开绿灯,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最终灭亡。所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问题上,一些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资设立公司企业、可以兴办专业合作组织和股份合作组织为由,企图把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从法律上蜕化为这些市场主体,这是完全错误的。有比较才有鉴别。新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与2017年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这两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阻击。对照前后两个版本,可以看出两稿的立法动机截然不同,立意高下一目了然。前稿是要用合作制取代集体经济,立法的目的是要从法律上最终瓦解集体经济组织。而新版草案则尽量与2017年版草案划清界限,坚持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的基本原则,力图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的本来面目。如能通过,这是对农村私有化和资本化改革浪潮的一个有力反击。对此,我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正常的法人资格,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以利于坚持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而不是借立法的名义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化到合作经济组织,进而再退化到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有哪些区别呢?

  1、两者的组织结构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乡村社区为单位组织起来的、有分工协作、有统一经营的有机整体,不是多个同质的个体农户的简单相加。有些学者鼓吹的农村集体经济是“个体的集合”,是想把集体经济蜕变为像一篮子土豆那样的合作经济。而合作经济组织是可以由多个个体简单相加起来的。

  2、两者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公有制,有不可分割的公有资产。而合作经济是共有制,其资产是可以分割到人的。西方经济学强调的产权明晰就是要使产权归属上可以一直穿透到自然人。所以,共有制的合作制本质上是私有制,不能穿透到人的叫产权不明晰,是无主资产,必须分割量化到个人。

  3、两者存在的基础或外部条件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乡村社区为载体而存在和发展的。而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组成,并且也不一定要依赖于村社社区。所以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村社合一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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