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广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几点看法

2023-01-19 2810 3
作者: 智广俊 来源: 红歌会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28公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对此,我对该草案提出几点看法。

  一、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是该法最大的亮点

  该法草案第六条【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得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破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不可分割到成员个人。

  我觉得这条规定特别重要,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我们目前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村民分户承包、有偿转让的制度。刚开始村委会还有对承包地实行微调的权利,自从2015年承包地确权以后,村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处于一种虚置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不可以发起成立专业合作社,他们事实上不能管理使用所辖土地,即使村民把土地任意撂荒也不能管,管不了。塘约村、烟台市、毕节市锐意改革进取,他们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就,他们也只能以党支部村委会的干部个人名义变通方式来申请注册合作社。有些人蓄意要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市场化,把村集体经济搞垮。为此,网上曾展开过激烈的辩论。我记得,2018年,任志强叫嚣要给农民土地产权,让他们自由出售承包地。我当年4月1日,在红歌会上发表了《资本大鳄的猖狂叫嚣》一文,察网、红色网站等都转登了。如果法律允许农民出售承包地,农村土地绝大数很快集中在资本手里。农民靠卖土地,一般来说根本上收不了几个钱,以内蒙古有偿永久转让承包地的(变相买卖土地)现实例子来看,农民一亩地连一千元都到不了手。最终土地会集中在资本家手里。那样,中国革命的最重要的成果——土地集体所有就会被葬送。没有了集体经济,大多数农民群众会走上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吗?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9日视察小岗村时说:“不管这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规定,这是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英明指示,从法律上保护了集体经济的合法存在,保护其发展壮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应采用一套班子,挂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

  该法草案共68条,洋洋大观,看是很全面,但是中看不中用,实际上在具体工作中无法实施。这是秀才闭门造车的产物,脱离了农村的实际。因为秀才们连现时农村农民的组成部分都不完全了解。根据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1982年,农村人口8.0亿人,农村人口占比77.9%。到了2021年,全国农村人口5.1亿人,占比36.1%。2021年比1982年农村人口占比降低了41.8%。也就是说,2021年与1982年相比,农村人中约有3亿多人已经脱离了农籍户口,但按照农村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他们中绝大多数人虽然已经脱离了农村户籍,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了,但还保留着在当初村里分的承包地。还有一些农民,虽然户籍还在农村,但早已在城市里买房定居。这两部分人口大略估计,约占原来农村人口的60%以上,他们几乎不回村居住了。但是他们依然承包着村里的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表决权。按照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议事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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