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木: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摘要】芜湖市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工作有不少创新,包括各级党委成立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县(市、区)成立专门支持乡村振兴的国有企业,创办乡镇级和县(市、区)级的合作社联社,举办强村公司等等,取得了农村集体增收、农民共同致富的显著成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证明:土地所有制形式与生产经营形式之间并没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土地的公有制可以和大规模合作化结合,也可以和小规模合作化,甚至和个体化结合。改革开放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土地的公有制与生产的个体化相结合,这都起到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民在承包地上的分散经营,已经不再能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越来越不利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与市场经济对接。于是,国家又赋予农民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权。烟台、芜湖等地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这一做法使农民把从村集体经济组织那里取得的承包地经营权,通过入股合作社的形式,再流转回集体经济组织之中,然后或由合作社直接经营,或由合作社转包给家庭农场、“种植能手”经营。无论哪种形式,其实质都是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基础上的再合作化,相较于农民将经营权流转给家庭农场、“种植能手”或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都更加有利于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共同富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是完全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充分体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将为越来越多的地方所效仿。
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权不变基础上的再合作化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朱佳木
2024年10月,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的调研组一行六人,应安徽省芜湖市委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邀请,前往该市参观、考察、学习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实体的工作情况和经验。我们用两天时间走访了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的五个村,同市、县(区)、镇、村的干部进行了座谈,还与一些村民进行了交流,对县(市、区)、乡、村三级党组织领办多种集体经济实体的具体做法及其产业发展和村民生活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也产生了一些感想。
一
芜湖市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工作,是在学习和吸收山东烟台以及借鉴吉林松原、贵州毕节的经验后开展的。对于烟台市的做法,我在2021年曾用一周时间做过考察,参观过该市所辖6个区县的11个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2个乡镇合作联社、2个党建融合发展区、1个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践训练基地。他们的基本做法是,由村党支部领导集体经济组织发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以集体耕地、建设用地或其他资产入股并在合作社经济中掌握主导权;社员个人可以用承包地的经营权、固定资产和资金、劳动折成股份入股,但无论股份占比多少,决策时都只能是一人一票;同时,鼓励和吸收贫困户及老弱病残优先入社。有些合作社还引入了社会资本,聘用外部人担任职业经理。党支部通过领办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重新组织起来,整合碎片化的土地、资产和其他资源,实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延长了产业链,改变了过去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靠简单发包租赁资源、农户靠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等低层次的增收模式,为农业的集约化、标准化发展和良田、良种、良法、良品的普及与农产品的品牌销售,以及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科研院所、大型超市的联合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农民面对市场的地位和力量,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和共同富裕,也使村集体有了从合作社分红中提取资金用于兴办公共食堂、养老院、托儿所、文化馆、健身娱乐设施等公益事业的能力。这种做法的实质在于,农民从村集体经济组织那里取得的承包地经营权,通过入股合作社的形式,又回到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中。
评论功能已恢复开放,请理性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