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因举报污染被判敲诈勒索,改判无罪后错案承办人仅被“批评教育”
2023年1月30日,被改判无罪两年半后,李旭收到了河南省高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他要求国家赔偿2829万余元的诉求,被驳回了。
河南省唐河县白庄村,2013年时,村子南边建了一家陶瓷厂,也将污染带给了这个村子。
村民们反映,在村里耕地时,总能闻到空气中的怪味,他们还怀疑,耕地也受到了污染,因为地里的作物死了很多。
2014年3月,唐河县环境监测站作出的《检测情况汇报》证实了村民的怀疑:陶瓷厂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远超过仪器工作范围,属严重超标。
同年6月,唐河县环境保护局向村民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也称,经调查,陶瓷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违法试生产,二是超标排放。
但此后,陶瓷厂的污染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此,李旭等人不断向相关部门举报这家陶瓷厂。
李旭介绍,在一次举报后,陶瓷厂因“外排烟尘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152万元。不久,他接到当地政府的电话,对方希望帮忙协调对三名村民“16.8亩耕地及种植的经济作物造成污染”进行补偿的事宜。
2015年4月,李旭等三名村民前往唐河县工业区管委会,在场的还有陶瓷厂负责人;双方在管委会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
由陶瓷厂向三名村民支付共12万元赔偿款,并要求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及再向相关部门反映申诉甲方污染问题”。
李旭说,当时,三名村民要求将“企业不得继续污染”写入协议,但最终没有写入。
不到一个月后,李旭等人发现陶瓷厂的污染仍在继续,于是再次向环保部门选择举报。
2015年6月,陶瓷厂再次与李旭等人签订协议,向三名村民追加8万元补偿款,先付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载明两个月后凭欠条拿3万元。
2015年8月6日,李旭等人拿着欠条来到唐河县工业区管委会,刚进办公室,就被警方抓获。
2016年6月,三人被羁押10个月后,唐河县法院作出判决称:
李旭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挟被害企业,迫使其主动与其协商支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旭等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一人则被定罪免罚。
2017年12月,南阳中院维持原判。此后,李旭等人开始了申诉之路。
2019年12月,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认定李旭等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1年6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李旭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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