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省委徐州沛县巡视组的一封信

2022-11-24
作者: 吕康军 来源: 红歌会网

致江苏省委徐州沛县巡视组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省委巡视组徐杰及其他领导同志:你们好!

  在呼唤司法公平正义特别是党的大会刚刚闭幕的今天,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作为沛县人民法院违法判决的直接受害人,彻夜难眠,经过长达近四年的煎熬,不得不向你们反映沛县法院原法官秦洁【现在已调出】是如何罔顾事实、置法律不顾、草率做出荒唐判决以及本案申请再审的漫长与艰难。

  我叫吕康军,家住江苏省沛县新沛路25号。2013年6月中旬,贾金东、陈双全、高建军承包了【实际是劳务大清包】万顷良田安置小区,因和鼎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资金周转困难,必须停工。贾金东他们多次找我借款,我以资金安全为由拒绝,他们最后以“由我领取工程余款”为保证,并取得甲方和鼎公司的认可【此时案涉工程已封顶】。于是2013.10.15我们和和鼎公司补签了内部协议特别约定“余下工程款只有吕康军才能领取”。这样我才陆续借款给他们,支持他们直至工程完工。没有想到和鼎公司后来不但违约支付工程款,而且违法擅自上房。当我拿起法律的武器在贵院诉讼审理后,和鼎公司却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上诉后市中院却认定因我没有参与工程施工和管理及合同无效不支持我主张工程款。但又维持了原判【荒唐可笑】。

  更让人万万没有料到的是,我的诉讼惹恼了甲方和鼎公司,在他们的怂恿下,木工承包人郝允忠以清偿所承包工程尾款为由,又诉讼我和贾金东至沛县法院。尽管我从来没有收到本案传票,可我当时非常天真地认为,这是一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明确的案件。

  首先,我从来没有参与工程施工,没有约定盈余分配,更没有订立“合伙协议”,我借款给他们时,案涉工程且已经封顶,怎么谈得上“合伙”。可是,当案件到了法官秦洁手里后却完全变了样。她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既不查清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也不阐述是否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人”成立的要件及特征,简单、草率、盲目、直接认定:虽然....内部协议....无效“但是并不影响吕康军、贾金东之间的合伙关系的成立”。就这样,想当然地认定了我和贾金东的所谓“合伙关系”,从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竟审成一个大冤案。

  面对秦洁罔顾事实和无视法律的判决结果,我始终不解的是:我虽然参加了第一次开庭【听说】,但我从来没有收到传票,至今也没有收到那份草率而又荒唐的判决书,包括我的代理律师,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以至于我们没有机会上诉.....恳请沛县人民法院尽快还原事实真相,争取郝允忠一案的再审,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

  我要求尽快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首先该荒唐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合伙关系成立的基础要件应当是“订立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前提成立的。

  《民法通则》31条则明确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民法通则》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相关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且又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也就是说“合伙协议”被法律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总之必须有“协议”以后才能按“协议”合伙办事。“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所以《民法通则》30条才特别强调了必须 “按照协议”共同劳动,共负盈亏,才有可能“合伙”。

  相关法律还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而不提供.....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人既没有和贾金东“订立书面协议”,也没有和贾金东等三人约定或协商过投资多少,如何投资,亏盈如何分配!更没有参与过涉案工程经营管理与施工。这也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否则就构不成“合伙关系”。而我仅仅是借款给贾金东他们用于涉案工程资金周转,也仅仅是我们共同与第三方签订了一份特别约定由我领取工程余款的但被终审法院认定无效的内部协议,而又不是我和贾金东他们之间约定如何共同经营,如何盈余分配等的协议,何谈“合伙”!?何况2017.10.1生效的《民法总则》已取消“合伙”一说。

  三、该荒唐判决更没有事实依据。事实真相是:自2012.5.1经佳融公司介绍,我和贾金东就有了借贷关系【已提交证据】,其中涉案工程借款,始于2012.12.28。其中较早的两笔借款是贾金东、陈双全、高建军三人以“合伙”人名义,共同借贷的。直至2013.9和鼎公司彻底违约,不能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拨付工程款,大量拖欠工程款,资金周转相当困难,必须停工。2013.9.29贾金东和吴旭【当时的监理】我们签订了《关于万顷良田安置小区1--5号楼余款拨付协议》,由吴旭保证由我领取工程余款后,开始为他筹集部分资金。2013.10.15贾金东又和和鼎公司双方商议同意签订补充内部协议余下工程款由我领取,这样我才陆续借款给他们,支持他们直至工程完工。贾金东所有借条19笔共百余万元【有借据清单也有转款凭证】,其中较早贾金东、陈双全、高建军【陈在审理时的辩称他们三人合伙】共同借贷的两个案件已判决并申请执行。

  贾作为涉案工程施工人之一,也已部分偿还是他自己雇佣、自己分包、自己结算的工程欠款。如2018.6.11贾金东已经偿还郝允忠尾款82000元,2018.6.21贾金东偿还张明峰、贾礼侠3500元尾款。

  市中院生效判决已明确了我和贾金东真实的法律关系系借贷,而不是所谓的“合伙关系”。市中院(2017)苏03民终3176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下11页上判定“......综上贾金东领取诉争47万元在2013年10月15日前后均不影响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吕康军可依据其与贾金东的真实法律关系,另行向其主张权利”这里既极其明确地不支持我依据该协议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又具体地排斥了所谓“合伙”关系!并且该生效判决书第10页也已认定该内部协议无效。

  综上,我和贾金东一直是借贷关系【已举证17次的借条及相关付款凭证】,至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参与了工程施工或订立了合伙协议或参与盈余分配!也就是说既没有事实上的“合伙”又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的定义及特征,签订这样一份内部协议领取后期工程余款,就是为了保障我的权益不受损失,保证及时足额偿还借款,仅仅是贾金东的一种还款方式和途径。市中院(2017)苏03民终3176号民事终审生效判决虽维持原判,但也明确认定我没有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与管理,从而排斥了“合伙”关系【判决书第11页上】。这正如通过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情形一样,相关法律规定:名为房产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即使是民间借贷,也要书面约定利息,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也如同单独走在一起的男女不一定是夫妻,甚至住在一起生育了孩子的男女也不一定是夫妻一样,主要看是否有“结婚证”或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确定是否是夫妻。

  党中央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是我却感觉不到一丝一毫的公平正义。当我噩梦般地经历了这场诉讼后,心里非常迷惘:中国司法的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中国的法庭、法官还能不能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面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原沛县人民法院原法官秦洁【可能还是员额大法官】的违法判决,我想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法律健全了,老百姓打官司更难了?为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里变成了一句空话?为什么至今我和我的代理律师都没有收到判决书直至被执行才知道?秦洁法官如此肆无忌惮的底气究竟从何而来?这中间到底有什么猫腻?为什么要求公正依法再审一个不依法判决的冤案这样难?我真的希望县政法委能给我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和说法。

  尊敬的省委巡视组的各位领导,我相信正义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人民法院更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地方,相信上级领导一定会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受害人吕康军

  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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