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次日遭殴离世,家属八年维权:聚焦病历与司法争议
“我儿刘文轩留学归国次日便无辜遭殴,本盼着医院能全力救治,却没想到诊疗中的一系列过错让他离我们而去,更让人心寒的是后续司法程序中出现的诸多不公。”近日,刘聚魁向记者完整陈述了儿子刘文轩离世及全家长达八年的维权历程。从2017年4月那场突如其来的悲剧,到多轮诉讼、信访的辗转奔波,这起案件中暴露的医院诊疗过错争议、来源存疑的病历问题以及司法程序合规性争议,始终萦绕在刘聚魁心头,也等待着一个公正的答案。
悲剧开端:留学归国次日遭殴,救治过程疑点重重
时间回溯到2017年4月15日,这是刘文轩留学归国的第二天,被同班同学李云飞(黑社会包工头李某之子)邀请歌厅聚会中,惨遭李云飞纠集的6人团伙使用凶器故意伤害致重度颅脑损伤。当晚22时左右,毫无防备的他遭多人击打头部,同学第一时间报警,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院门派出所民警高明亮到场登记后,叮嘱尽快送医。23时许,刘文轩在同学陪同下自行走进西安市第一医院急诊科,等待期间突然晕倒,经医生刘旭检查确认病情严重,仅做了简单包扎处理后,要求通知家属到场签字。
刘聚魁于4月16日凌晨0时50分接到通知,1时左右赶到医院并再次报警。面对儿子急需手术的情况,考虑到西安市第一医院以眼科为重点专科,刘聚魁明确质疑其颅脑损伤紧急救治及术后重症监护能力,强烈要求转往综合实力更强的西京医院。但刘旭医生以“三甲资质”“经常做此类手术”“颠簸有生命危险”为由,承诺该院具备救治条件且是最佳方案,最终说服刘聚魁同意在该院手术。
然而,救治过程中的延误与疏漏接踵而至。4月16日01时16分,院方为刘文轩完成脑部CT检查,但手术却迟迟未能开展。经刘聚魁一再追问,才得知“目前无主刀医生”,直至凌晨3点左右,在家休息的主刀医生杭军才赶到医院,此时距离刘文轩到达医院已过去3个多小时,手术才得以启动。
当年4月16日上午9时多,杭军医生告知刘聚魁“手术非常成功,人已脱离生命危险”。但术后刘文轩被安置在普通病房,护士告知需自行聘请护工。因刘文轩术后持续昏迷,刘聚魁多次要求转入ICU监护,却意外得知“该院无ICU病房”。当日恰逢周日,病房仅一名护士值班,刘聚魁只能全程守在儿子身边自行看护。
当日下午5时左右,杭军医生探望时发现刘文轩仍未清醒,刘聚魁再次提出转院需求,却被以“周日主任不上班”为由要求等待周一。当晚8时左右,刘文轩出现咯痰、呼吸困难、面部发紫等症状,刘聚魁立即求助护士,医生到场后要求家属离开病房。直至20多分钟后,气管切开设备才被推来,而此时刘文轩面部已憋至黑紫色,自主呼吸消失。虽经呼吸机辅助呼吸,仍未能逆转病情恶化。
4月17日周一,刘聚魁找到科室主任再次沟通转院,几经争执后医院最终同意。当日中午,刘文轩被转入西京医院,4月18日凌晨2时左右,西京医院宣布其临床死亡。同年6月19日,西安市碑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明确,刘文轩系右额顶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刑事诉讼争议:涉黑团伙作案特征明显,却被定性为普通伤害案
悲剧发生后,刘聚魁委托常继东、许涛律师处理刑事相关事宜,并支付了律师费。令人费解的是,开庭时两位律师均未到场,后续刘聚魁才从涉案人员李云飞父亲口中得知,李云飞一方曾向这两位代理律师支付了9万元。
根据刘聚魁掌握的情况,案发时李云飞仅通过一个电话便召集5人,这5人从同一辆车下来,手持铁棒实施殴打,致刘文轩死亡,涉案人员共计6人,该行为明显符合涉黑团伙作案特征。但2018年1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仅判决3人有罪,另外3人被释放,案件被定性为普通伤害案,未按涉黑案件依法处理。后续刘聚魁了解到,参与殴打的5人均系娱乐场所打手。
民事诉讼困境:关键病历存疑,法官违规操作致维权受阻
刑事诉讼的争议尚未平息,针对西安市第一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更让刘聚魁陷入绝境。2019年9月11日,刘聚魁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陕0103民初14144号,审判长为郭玉萍。
2020年8月29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西安市第一医院在对刘文轩的接诊过程中,急诊门诊未能提供危重症患者及时有效处置的临床证据,对重型颅脑损伤的抢救治疗时机存在延误,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鉴于西安第一医院主治医师当事人刘旭,杭军过错与死亡后果为次要原因。这份首次鉴定结论本为案件走向提供了关键依据,却在后续程序中被颠覆。
刘聚魁表示,在首次鉴定对己方有利的情况下,医院代理律师提出二次鉴定申请,他当庭明确反对,但审判长郭玉萍却以“我不提供病历”为由强行启动二次鉴定。更关键的是,郭玉萍法官自行从医院调取了6页刘聚魁从未见过的病历,未经过质证程序,直接将其作为二次鉴定的核心依据。2022年2月8日,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以这6页病历为基础,出具了与首次鉴定截然相反的结论:西安市第一医院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
二次鉴定结果出具后,郭玉萍法官主动联系刘聚魁,劝其撤诉,并告知“若不撤诉,法院将依据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的意见判决,我方必败诉”。刘聚魁当即指出6页病历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患者ID号不符、年龄不符、主诉内容矛盾、用药记录矛盾等,但郭玉萍表示“自己不懂病历问题”,让其向卫健委反映。同时,郭玉萍称“自己目前不会退休,若再次起诉,案件仍会由其审理”,建议刘聚魁“撤诉后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在郭玉萍的劝说下,刘聚魁误以为对方是在帮助自己,最终同意撤诉。2022年3月16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第一次起诉终结。
审判法官郭玉萍非法联合医院、佰美鉴定机构、西安卫健委伪造假病历,并且诱导受害人刘文轩父亲刘聚魁撤诉,撤诉后,刘聚魁才意识到自己被误导。他先后向西安市卫健委、陕西省卫健委信访反映病历问题。2022年5月5日,西安市卫健委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经核查医院HIS信息系统未发现原始数据篡改记录,“大量饮酒”“服用兴奋剂”等病史系同行朋友代述;2022年7月5日,陕西省卫健委出具复查意见,维持西安市卫健委的答复。
2023年,刘聚魁再次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陕0103民初8874号,审判员仍为郭玉萍。2023年9月28日,法院依据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的“无过错”结论,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此后,刘聚魁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均以失败告终。2025年8月,中央巡视组进驻期间,刘聚魁分别向西安市信访办、陕西省信访办递交案卷,当时坐班的西安市检察院女副检察长查看案卷后表示“本案问题很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也对案件进行了登记,但截至目前,刘聚魁均未收到任何回复;其通过线上渠道向国家多个相关部门发送的反映邮件,也未得到明确回应。
核心诉求:澄清不实记载、审查违规行为,渴求公正裁决
八年维权路,刘聚魁始终未曾放弃,他提出了明确的四项诉求,盼能为儿子讨回公道。
其一,要求医院澄清不实病历记载并公开道歉。刘聚魁指出,医院病历中“大量饮酒”“服用兴奋剂”“与他人发生纠纷”等内容均无事实依据,严重损害了刘文轩的名誉。他要求医院提供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兴奋剂(或毒品)检测报告,以证明相关记载是否属实;同时要求医院提供“与他人发生纠纷”的证明依据,因为警方记录明确刘文轩系无辜被殴打,并未与任何人发生纠纷。
其二,要求审查法官郭玉萍的违规行为及问题“病历”。刘聚魁认为,郭玉萍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强行采用来源存疑的6页“病历”作为鉴定依据,且该病历存在诸多明显瑕疵:患者年龄与实际不符;不同时间的两份抢救室病历主诉内容、查体内容及数据完全一致,重复开具检查检验单和静脉注射药物,却无相应检验结果、收费单据及用药记录;病历中关于颅脑CT检查、住院办理时间、进入抢救室处理等记载存在逻辑矛盾。刘聚魁怀疑这6页“病历”系郭玉萍与医院代理律师恶意修改、添加后伪造,要求依法查明病历伪造的事实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三,要求依法采纳首次司法鉴定结论。刘聚魁表示,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首次《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明确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应被法院依法采纳,认定医院对刘文轩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其四,要求依法获得赔偿。刘聚魁要求医院就诊疗过错及司法程序不公造成的二次伤害,要求支付赔偿费用,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律师费等实际损失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刘文轩的遗体仍未入土安葬,这份赔偿不仅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生者的抚慰。
结语:以党员信念坚守正义,静待调查结果
“我以一名中共党员的身份,并怀着对父辈(八路军、中共党员,曾为民族解放与抗美援朝事业奉献)所传承的忠诚与实事求是的信念,郑重声明:我所陈述的一切事实,均经得起任何形式的调查与检验。我愿为其中每一句话的真实性负责。”刘聚魁坚定地说。
他表示,本案在司法环节因关键证据(病历)的真实性争议与诉讼程序问题而偏离正轨,致使一次清晰的伤害未能得到清晰的裁决。他恳请有关部门能够正视病历真实性与审判程序合规性这两个核心问题,依法予以严肃的监督与审查。这不仅是为了给儿子和家人一个应有的公道,更是为了维护医疗责任体系的公信力与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目前,刘聚魁及全家仍在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回应,他们愿意全力配合任何公开、公正的调查,期待早日迎来正义的结果。
针对此事的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