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子厂员工诉求的法律分析

2025-12-14
作者: 郝律 来源: 郝律师在线

  2025年12月4日至今,南方某厂的员工已经集体“停工”一周多了。

  根据网络信息,该事件起因是该公司自2024年开始接连进行股权变更,生产转移,并有计划关闭工厂,但是过程中一线员工丝毫不知情,随着近几个月工厂排班减少、收入缩水至2000多元,工厂又明确告知这种情况甚至要持续到明年。工资已经无法覆盖工人生活成本。

  与网上一些不明真相的“想做奴隶而不得”“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嘲讽声音不同,一份网传的署名为“南方某厂维权员工群体”的信说明员工的核心诉求是反对变相裁员,要求合理收入和职业稳定,要求基本知情权和被尊重,而并非网传“要求加班”。

  工人的信里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那么工人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呢?我们一一分析:

  一、对于企业的股权变更、生产转移等重大事项,工人是否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当然是有的。

  劳动者对企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变化知情权来自多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16条、第35条)、《劳动法》(第8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工会法》(第6、21、33、34、38条等)。

  基本原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运行机制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会代表不履行职责,工人还有权利通过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撤换或罢免(《工会法》第10条)。

  二、企业单方面改变工作时间安排,实质上实现降薪是否合法?

  实质上是违法的,但通过司法途径被确认违法非常困难。

  工时制度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需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改变工时如果没有经过此程序,这也是违法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企业往往是形式上符合规定,比如通过工会走个流程,但是实质上不符合,因为工会实际上不会通知工人,工人实际上没有实现与企业平等协商。这时候就可以按照《工会法》第10条对工会代表进行撤换或罢免。

  此外,对于加班时间,法院会倾向于认为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是企业可以自主安排的范围。所以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减少加班时间的裁判会给人一种倾斜保护企业的印象。但是对于某厂这类企业来讲,工人之所以进厂就是因为企业招聘信息里面也有关于加班的邀约。只有说明有加班,工厂才能招人,工人才愿意进厂。加班可以说是工厂和工人关于工作时间的一种共同约定。

  当然,鉴于司法机关的态度,最好还是得通过工人的自力救济来实现法律的真正落实。

  三、企业通过减少工时等手段变相逼走员工,实现无成本的裁员是否合法?

  当然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条文对于企业裁员的条件、程序、职工的经济补偿等进行了规定,企业应该按照这个来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权过程中,需要随时通过录音录像等保留证据,不要在自己不同意的或者空白的文件上签字。同时从法律上讲,加班等工时往往被认为是企业自主安排,减少加班不被认为是劳动合同重要事项的变更。所以最好还是得通过工人的自力救济来实现法律的真正落实。

  某厂工人的声明还提到其他企业关闭或者搬迁与本企业存在差距。

  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当地另一家企业关厂的补偿金赔偿达到2.3N左右,远超法律规定的N+1,离职员工还得到董事长的推荐信,员工都比较满意。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连一部2008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都不想遵守,某厂的企业家和高管们大概是远远谈不上道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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