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利威工会事件纪实(十四):具备标本意义的胜诉
- 2006年12月,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刘美珍等六名女工胜诉,认定停工具有正当理由,企业不能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 六名女工维权期间得到全国总工会关注与支持,但福山区总工会长期态度消极,未提供有效协助。
- 澳利威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张军认为此举意在拖延诉讼并削弱女工继续履职的实际意义。
- 全总法务人员认可代理人的答辩思路,并提出应围绕规章制度合法性与公开性、解除情节及涉嫌阻挠职工组织工会等焦点应诉。
- 该案因六名女工胜诉及企业阻挠建会、工会维权等过程,被评价为具有典型的标本意义。
刘美珍等六名女工起诉澳利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案胜诉,此次胜诉具备标本意义。全总支持澳利威工会,但福山区总工会却长期持消极态度。
作者:张军,原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顾问
八十三、六女工仲裁案开庭前夕,全总来电了解案件筹备情况
2006年11月14日上午,张军向全总汇报刘美珍等六名女工诉澳利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案,次日即将开庭。
当晚八时,王处长致电张军,询问庭审筹备进度,并问道:“你们委托律师了吗?”
张军答复:“没有聘请律师。”
王处长继续询问:“你是否联系山东省总工会、烟台市总工会,寻求相关协助?”
张军答道:“尚未对接。”
王处长语带叮嘱:“你们的案子看起来是个小案子,但是意义很大,你们不聘请律师,容易败诉,如果败诉了怎么办?你赶快跟你们的山东省总工会和烟台市总工会联系,一定要争取到他们的支持。”
张军无奈的说:“明天上午就要开庭了,都来不及了。”
回望前后种种事态不难判断:以福山区总工会一贯对澳利威工会拒绝、多方刁难的态度来看,即便张军主动为六名女工的仲裁案件前去寻求福山区总工会援助,最终也只会徒劳无功、自取其辱。根源在于此前罢工期间,女工群体明确拒绝了福山区总工会提出的先行复工、暂缓成立工会的要求,双方早已形成难以弥合的分歧。在当地总工会的视角下,澳利威工会的诞生方式、持续主动为工人主张权益的行事风格,都与他们期望的劳资调和路径相悖,因此自始至终难以得到实质性支持。
事已至此,王处长又细致问询各项庭审准备工作,听完张军的介绍后予以认可,要求张军庭审结束后第一时间完整上报庭审细节,便于全总开展研究评估。通话末尾,王处长提供全总法务部林清(化名)的联系电话与电子邮箱,建议后续维权事宜多向其咨询学习。
2006年11月15日上午,刘美珍等六名女工起诉澳利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在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开庭,由张军担任女工一方代理人。
八十四、工会干部出庭作证遭企业施压,被认定旷工扣罚薪资
11月15日开庭当日一早,王新梅、于慧芳、蒋玉秋前往福山区劳动仲裁委,到场声援六名女工,并出庭提供证人证言。
澳利威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前来传话:苏总已知晓三人到场,要求立刻返回厂区工作,否则将按旷工处置。
王新梅等人并未理会澳利威公司的警告。后续澳利威公司果真以旷工为由,对三名工会干部每人扣除五十元工资。三人为此前往福山区总工会寻求协助,最终没有得到任何支持。
八十五、庭审交锋:澳利威公司聘请律师指责女工滋事,各方当庭举证抗辩
庭审之中,企业代理律师提出主张,指责刘美珍等人牵头罢工属于无理取闹,并非依法筹建工会;声称女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当庭提交公司规章制度文本作为证据。
张军作为代理人进行答辩:企业长期存在违法用工问题,相关情况也曾被媒体报道。女工们多次争取组建工会维护自身权益均遭到企业拒绝,才通过停工方式推动工会成立。针对企业提交的规章制度,六名女工及出庭证人一致表示,企业从未向全体职工公示该套制度。
王新梅三人出庭作证,佐证六名女工一方的主张。庭审结束后,张军第一时间将庭审全过程向全国总工会汇报。
八十六、澳利威公司散布谣言,抹黑女工维权动机
庭审结束之后,澳利威公司在职工中间散播传言,声称六名女工代表已经私下各自收取企业一万元补偿,维权初衷只是谋求金钱利益,并非为全体工友争取权利、筹建工会,试图离间女工与其他工人之间的关系。
八十七、仲裁裁决六名女工胜诉,媒体刊发报道肯定案件意义
2006年12月18日,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烟福劳仲案字(2006)第 133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六名女工代表“停工有正当理由,被诉人不能做为旷工来处理,被诉人不能解除与六名申诉人劳动合同”为由,支持了刘美珍等人的劳动仲裁诉求。
12月31日,《今晨六点》刊发长篇报道,标题为《工会在辞退风波中诞生》,详细记述六名女工维权历程以及澳利威工会诞生始末。文章评价,此次女工维权胜诉具备典型的标本意义。
八十八、全总发来贺信祝贺六名女工胜诉
张军把这个喜讯告诉了全总,在2007年元旦上午九点,全总王处长发来贺信称:“职工胜诉可喜可贺,坚持到底就能胜利。请转告六名职工不论在哪就业,都要组织和参加工会,通过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祝新年快乐!”
八十九、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月4日,距离仲裁裁决生效尚有一日,澳利威公司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张军判断,企业起诉核心目的在于拖延程序。一旦诉讼周期拉长,待一审、二审裁判下达之时,六名女工原本的劳动合同期限将届满,即便最终胜诉,要求继续回厂履职的诉求也将失去实际意义。
应为2007年1月5日上午,张军将澳利威公司起诉一事上报全国总工会。
九十、张军代理六名女工参与一审庭审
2007年1月30 日上午九点,本案在福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依旧由张军担任刘美珍等六名女工的诉讼代理人。
2007年1月31日,张军向全总详细汇报30日庭审全过程。同时,他如实陈述澳利威工会当下严峻的生存处境,重点陈述福山区总工会长期消极对待、不作为、多方掣肘工会依法履职的相关情况。
当晚十一时许,张军收到全总法务部林清发来的电子邮件。邮件对张军庭审之中的答辩思路予以肯定,同时针对后续诉讼策略给出进一步专业指导,主要内容如下:
张军:
你的答辩,抓住了关键的问题,正在收集的证据也非常重要,在这一诉讼中,我个人认为我们主要要抓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规章是无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但是对本案也有借鉴意义,另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该强调严重的情节。二是作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公开的,所有员工都周知的。第三正如你提到的,在职工提出建会要求后,特别针对牵头的6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仅是劳动合同纠纷,而应认为是阻挠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行为。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对你提出的澳利威工会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会及时报告领导。
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林清
2007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