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摘要:禁用“非转基因”标识,并且放弃对部分转基因产品的标识要求,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立法法》。将降低我国有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给有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不仅损害中国政府形象,而且违背民意失民心,必将遭到大多数民众的反对。
修改意见:
——强烈要求删除《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的以下内容“对我国未批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生物,其产品标签、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强烈要求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中的以下内容 “上述产品中,单一作物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产品3%时应当标识”。
强烈要求将上述内容修改为“上述产品中,无论转基因成分含量是多少,都应当标识”
一、禁用“非转基因”标识是违反《立法法》的错误禁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今年三月份新修正的《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笔者认为,禁用“非转基因”标识,就是属于“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而设立的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条款。与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违背,超越了《立法法》对部门规章权限范围的界定,是直接违反《立法法》的。
《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公民在行使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农业生物产品标识中标注“非转基因”,损害谁的自由和权利了?
我们知道,有一种势力一直在宣扬, “非转基因”的标识,是对转基因产品的污名化。这种势力一直在要求政府出台禁令,将这类标识定为违法。现在梦想即将成真?
这种“污名化”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是一种无底线的贪婪!
产品标注“非转基因”,是企业的承诺,也是绝大多数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承诺!本来是应该受到政府鼓励的!现在,政府不鼓励也就罢了,还要违背宪法,违反《立法法》,出台部门规章把这种宣称一棍子打死!什么叫越权妄为。
禁用“非转基因”标识,剥夺了中国企业表达品质的正当权利,剥夺了中国消费者的直接知情权,为中国有关企业立下“文字狱”。违背宪法,违反《立法法》。
二、禁用“非转基因”标识,将降低我国有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给有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损害我国政府形象。
笔者调查了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都不存在这种不许宣称“非转基因”的禁令。尤其美国作为转基因的大本营,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层面,都不存在这种禁令。
如果今后我国禁令落地生效,外国的产品可以标注“非转基因”,我国产品被禁止标注,会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外国有关产品进入我国,“非转基因”的宣称违反我国规定,将给我国有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想想看,来到我国的外国人士,如果在本国习惯了购买标注“非转基因”的产品,到了我国,竟然发现标注“非转基因”是违法行为!中国中央政府几乎全面禁止“非转基因”的标注!是否给敌对势力攻击抹黑我国提供了炮弹,损害我国政府形象。
我国是全球化的倡导者。在商品全球大流通的今天,出台这种众多发达国家都不存在的、也许全球独一无二的禁令,背离了《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
三、禁用“非转基因”标识,违背民意,必将遭到大多数民众的反对
《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征求意见,别走过场。十四亿中国消费者有多少人同意出台如此禁令?“非转基因”竟然成了官方禁语,太多的有关产品再写“非转基因”就是违法,就会被处罚。
好好统计统计,到底有多少消费者愿意中国的市场出现这样的灾难性场景!
消费者如果想知道某个产品是否转基因产品,本来在标签标识上“非转基因”四个字就能说清楚的,竟然要以中央政府部门的名义,严禁这四个字的出现!逼迫消费者必须去查找、阅读某部门的某个文件,才能知道某个产品是否转基因。
禁止“非转基因”的标注,粗暴剥夺了全中国消费者直接了解有关产品是否转基因的权利!
为什么别的国家就没这样的禁令?因为这种禁令实在是太荒唐。宣称自己的产品非转基因,是有关行业天经地义的权利,不可剥夺!
四、放弃对部分转基因产品的标识要求,剥夺了消费者对这部分转基因产品的知情权,违反《立法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附件中规定“单一作物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产品3%时应当标识”。该规定直接放弃了对转基因成分含量在3%及以下产品的标识要求,剥夺了消费者对这部分转基因产品的知情权,违反《立法法》。
按照上述规定,转基因成分含量在3%及以下产品,肯定不会标识为“转基因产品”了。那么,是否可以标注为“非转基因”?应该是可以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禁止这部分转基因产品标注为“非转基因”。这部分产品是有证书的。
相反,对于占农业生物产品绝大多数的非转基因产品,征求意见稿却明确规定“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是不是很荒唐。
我国有关产品的出口,屡屡被曝出因为检出转基因成分而被退货的事件。并没有因为其中的转基因成分含量少就过关。
现行的规定,可以标注“本产品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清晰明了。
不知道贵部是考虑什么因素要放弃对“含量在3%及以下产品”的标识要求?是哪个利益集团在起作用?
按照这种新规定,我国市场上的转基因大豆油、转基因菜籽油都会脱掉“转基因”的标识。消费者对这部分产品的知情权被彻底剥夺。也背离了第一条宣称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五、修改意见
——强烈要求删除《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的以下内容“对我国未批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生物,其产品标签、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强烈要求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中的以下内容 “上述产品中,单一作物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产品3%时应当标识”。
强烈要求将上述内容修改为“上述产品中,无论转基因成分含量是多少,都应当标识”。
【文/谢华民,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