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保护劳动权益不宜以年龄为界
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也不能机械地照搬法律,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以事实为依据积极作为,才是应该有的担当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81岁老人薛春勤讨薪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老人10个月工资遭拖欠一年多,讨薪无果,曾找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但工作人员却告知他由于超过了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最新消息是,媒体报道介入后当地政府积极协调了有关方面,江苏富建集团已将拖欠的1万元工资还给了老人(4月25日《新华每日电讯》)。
假如不是媒体报道介入、当地政府积极协调,薛春勤老人能否拿回自己的工资是个大大的问号。因为老人去劳动监察部门寻求维权,却遭遇“不予受理”的答复。虽然劳动部门告知他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但老人在时间上未必耗得起。事实证明,求助媒体之后,老人的权益才得到了保障。
这一案例有多个问题值得思考。比如,相关企业拖欠一位81岁老人1万元的工资,究竟是差这点钱还是差良心?再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答复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却没有依据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是机械执法还是不愿作为?有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超龄劳动者遭欠薪、维权难的现象,那么这一群体权益如何保障?
目前,究竟有多少超龄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劳动,有多少老人遭遇过欠薪、维权难问题?笔者没有找到相关数据,但从现实情况看,本该安享晚年的老人仍在上班的并不少见,例如环卫行业就有不少超龄环卫工。而超龄劳动者遭遇维权难的案例也有多起,有的老人遭遇欠薪问题,有的猝死在工作岗位后家属难维权。
无论是劳动部门不予受理超龄劳动者投诉,还是某些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义务和责任,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这么规定很可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权,但是这不该成为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的依据,更不该成为用人单位耍赖的借口。
因此,要保障这一群体的权益,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以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而不是以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如此,才能使执法部门积极作为,也才能不给用人单位耍赖机会,超龄劳动者权益才有保障。
从司法解释看,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律师也透露,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但是,像薛春勤这样的老人,如果不通过司法渠道维权,则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所有,只有在法律中统一明确“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也受法律保障”,这一群体才不会遭遇维权难。
当然,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也不能机械地照搬法律,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以事实为依据,积极作为才是应该有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