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打击骗保贪占?新版社保基金监督办法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严厉打击侵害基金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新版《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
如何更好防范、打击欺诈骗保、挪用贪占?“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权威部门和专家。
细化违法情形 明确法律责任
我国原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已实施20多年。据人社部介绍,考虑到原办法与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较大,因此紧扣地方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实际,以问题为导向,重新制定了办法。
人社部数据显示,我国养老保险已覆盖10亿人以上,较10年前增长一倍多;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基金年度收支规模超13万亿元,较10年前增长超三倍。
“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链条大幅延长,给监督工作带来全新挑战,出台新办法及时且十分必要。”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
通过整合和细化原有规定,办法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医院和保险公司等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主体给社保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对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情形逐项进行了细化。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哪些行为属于失职渎职,此前一直没有特别具体的界定,在社会保险法里只有几句原则性描述。”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各种情形明确后,将更具可操作性,提升打击效力,更加扎紧制度的笼子,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细化了违法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既防范打击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欺诈骗保行为,又防范打击社保经办机构和行使审批认定职责部门实施的侵占危害基金的职务犯罪。”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局长汤晓莉说。
拓宽监督对象和范围 全环节监督防止“跑冒滴漏”
“与老版办法相比,这次新版办法的一大进步是拓宽了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从单纯围绕社保基金资金账户监督,扩大到把与基金安全密切相关的全部环节都纳入监督,包括最前端的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防护更为全面。”褚福灵说。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经过多年整治,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控监管更加严格,传统的直接贪污挪用社保基金案件大幅减少。但仍有少数地区对监管重视不够,监管效能不强,加上社保基金管理宽松软、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导致欺诈骗取、贪污套取社保基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包括死亡冒领、重复领取、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等。
褚福灵表示,社保基金业务链长、风险点多。从政策制定、服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一直到基金收支,每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社保基金流失,必须进一步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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