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2-04-12
作者: 记者 来源: 人民网

  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苏州劳动法庭终审审结的一起“某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劳动关系案”,为司法实践回应新型用工模式提供了生动范本。

  用工模式转变 认定劳动关系困难

  2019年5月5日,外卖骑手小蒙因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受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云霆公司予以赔偿。在仲裁委作出确认小蒙与云霆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后,云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0年5月11日,苏州劳动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诉讼中,云霆公司称其是美团外卖的配送服务商,小蒙所说的站点就是由其经营的。但是,根据云霆公司与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好活”平台服务协议,云霆公司是“发活方”,小蒙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才是“接活方”,云霆公司与小蒙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因为小蒙已经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肯定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云霆公司与小蒙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只是两个用工主体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

  小蒙的经历并不是个案,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的现象一再引发热议。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已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一旦骑手们成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失去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发生争议后难以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导致维权困难。

  司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平台用工责任不可推脱

  “在了解到小蒙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细节后,我作出判断,这并非小蒙有意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而完全是用人单位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在劳动者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引导骑手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来规避用人单位责任。”苏州劳动法庭法官朱立意识到,对待这个案件必须要“刺破面纱”,不能仅以主体资格为由就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对于云霆公司提出劳动者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抗辩,法院没有支持,而是通过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该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苏州劳动法庭对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劳动关系的认定,当存在事实与合意有差异时,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即无论其合同如何订立,都应当就用工的事实作出实质判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对苏州劳动法庭的判决表示认同,并认为,此案的判决,对于规范纷繁复杂的互联网平台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很好的司法指引。(郝萍、实习生谢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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