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反腐提速!出现一个新趋势
反腐败工作向深水区推进
7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一消息在业内并不算意外——在唐双宁五年半前退休时,就有传言称其是背着处分“落地”。
年初以来,金融系统内已有数位中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唐双宁是其中之一。显然,2023年金融反腐持续提速。
《中国新闻周刊》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信息发现,截至7月24日,金融系统内的省管及以上级别干部已有60多人接受审查调查,40多人被处分。60多人中,除了中管干部数位,还有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40多人,省管干部10多人。
今年1月10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公布,特别提到了下一阶段党风廉政工作的重点领域,其中就提到金融领域。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治研究院院长王煜宇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一轮金融反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体现,标志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向深水区推进。
银行业仍是反腐重点
银行业依旧是今年金融反腐的重点区域。今年以来被查的60多名金融系统内省管及以上级别干部中,有30多人来自银行。这与我国银行业的重要性和特点有着紧密关系。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王尘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我国,银行在金融业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关键,作为金融业的核心机构之一,在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利益牵扯面广。
据官方数据,2022年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为419.64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资产为379.39万亿元,占有金融资产的比例超过90%。
另外,金融反腐也出现了链条化的趋势,即同一金融机构前后有多名干部被查。今年数位被查的中管干部中,有两位来自光大集团——7月15日被查的唐双宁和4月5日被查的李晓鹏均曾任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职,且是前后任。
而此前,光大系统已有多人落马,成为腐败“重灾区”。包括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政总裁陈爽,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慧民和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智洋,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原副行长邹建旭,光大银行南宁分行两任原党委书记、行长苏树德和周江涛,光大城乡环保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鹏等。
《财新》曾报道,在2021年10月中央第五巡视组进驻光大集团之前,有举报信指控李晓鹏搞小圈子和山头文化,过度提拔河南籍干部,大肆招聘河南人。上述被查的光大系统人员中,邹建旭、黄智洋、周江涛、陈鹏和张华宇都是河南籍干部,其中张华宇和李晓鹏是同乡,也是河南银行学校同一级的同学。
此前亦有金融领域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近些年光大集团被查人员,除了多是李晓鹏下属,也多与唐双宁关系密切。
此外,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也有多人被查。3月23日和24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资深专员赵芝然和该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易景安先后被查。而在2022年4月,该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业,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学庆和原风险总监韩凤林接受调查。同在去年4月,招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被查,他此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2年7月,曾任该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的李保奇被查。
在王尘子看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前后多人被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随着我国加大对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现代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相互关联,业务链环环相扣,任何环节出现腐败问题,都可能传染至其他环节。另外,金融圈相对较小,容易形成裙带关系,腐败可能在同学、朋友和亲属间传递,导致金融腐败的亲缘案件较多。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则指出,这也意味着金融领域的查办策略可能做了调整,拓展了案件查办的广度和深度,强调“以案带案”,查“案中案”,因此金融领域腐败案件的数量自然也就增加了。
金融腐败如何运作?
根据专家的总结,结合已曝光的案件,金融腐败有三种传统类型,分别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腐败利益、利用审批权力谋取腐败租金、利用内幕信息攫取腐败收益。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腐败利益是金融腐败案件中极为常见的类型。《中国新闻周刊》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几乎所有受到党纪党务处分的金融系统干部的通报中,都提到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谋取利益的情节。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武长海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腐败利益的行为,多发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他们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某些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通过非规范交易、伪造单据、假借户头、收入不入账等方式,直接收受他人名为手续费、劳务费、佣金等的现金或实物,或者间接为亲属、朋友等利益相关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第二类传统类型的金融腐败是利用审批权力谋取腐败租金,这在金融腐败案件中同样常见,通常也是建立在“利用职务便利”的基础之上。
“腐败总是与相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权相伴而生”,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说,面对稀缺资源,当配置资源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时,就会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引起严重的腐败问题。
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着信贷审批等权力,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银行系统腐败,很多都是“关键少数”利用审批权力开展腐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这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家出资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支持中国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反腐专题片《零容忍》显示,2015年,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向国开行申请48亿美元的巨额贷款授信,而这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国开行的定位。此前,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深化国开行改革工作,明确要求国开行进一步聚焦服务国家战略,进一步压减商业性项目。
胡怀邦作为国开行“一把手”,从“华信系”掌门人叶简明处收受了数千万元贿赂,用“一把手”的权力强力推动,把华信的业务包装成、解读成一种政策性业务,使得国开行批准了这笔巨额贷款。随着叶简明在2018年涉嫌违法被调查,“华信系”迅速陨落,国开行面临着巨额贷款难以收回。
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也可能利用审批权力谋取腐败租金。王尘子解释说,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准入和机构业务范围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如果某些领导的审批权伸缩区间过大,就有机会通过拒绝批准、提出不合理要求、故意拖延审批时间等方式谋取私利。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利用审批权力谋取腐败租金的案件中,是金融机构高层、企业主和监管人员三方“猫鼠一窝”,金融监管部门充当“内鬼”。
山西金融系统曾在2020年迎来一场反腐风暴,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驻晋银行、金融企业、金融监管部门等多个系统都被卷入风暴之中。
不法企业“德御系”2006年成立融资担保公司,随后又注册、收购了60余家公司。多年来,山西省多家农信社、城商行等金融机构共20名公职人员收受“德御系”财物,为“德御系”多笔违规融资贷款大开绿灯,“德御系”违规融资贷款达两千多亿元。
在“德御系”不断膨胀的过程中,监管部门也在被围猎中失守。调查显示,阳泉市商业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首明先后为“德御系”关联企业累计违规融资上百亿元。2017年,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阳泉市商业银行出现违规经营票据业务问题,李首明为逃避处罚,打听到时任山西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安顺有一个愿望是退休后开茶楼,于是送给张安顺500万元用于开办茶楼。张安顺随后擅自将对阳泉市商业银行的处罚降低,从没收银行2000余万元、对董事长个人罚款50万元、吊销执业资格,降为对银行罚款100万元,对董事长个人罚款10万元。
金融腐败案件中,还有一类是利用内幕信息攫取腐败收益。安徽省委原常委、常务副省长陈树隆案是这类金融腐败案件的典型。
陈树隆曾被吹捧为安徽的“股神”。其落马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指出,陈树隆表面上打着招商引资、金融创新等幌子,给他选中的一些上市的公司或者私营企业大量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在背后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炒作股票,以此获取暴利。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陈树隆作为相关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亿余元。
王尘子指出,金融行业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金融系统内,银行业、保险业、监管部门等的从业人员都可能利用内幕消息获利,“腐败交易的内容既可能是政策性信息,也可能是经营性信息;腐败交易主体既可能是企业和行业公职人员,也可能是某领域的公职人员之间;从现实表现看,腐败交易方式既可能是官员自己或其亲属介入市场获利,也可能是向他人泄露信息寻租或受贿”。
新型腐败
近几年,金融领域的腐败还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即从传统型腐败升级为新型腐败。毛昭晖认为,新型腐败是贪腐者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腐败变异”,职务犯法犯罪构成要件不清晰,在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下较难认定,具有极大的逃逸机会。
今年2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文章《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指出,要加大对“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查处力度。
在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金融腐败案件中,有多个涉及“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其中的运作逻辑,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孙德顺案中有着清楚的体现。
根据反腐专题片《零容忍》披露的细节,孙德顺安排两名老部下作为代理人,开设了两家投资平台公司,两家公司前台的法人,实际只是为孙德顺代言的“影子”。一方面,孙德顺在中信银行利用公权力为企业老板批贷款。与此对应,这些老板有的以投资名义,将巨资注入他实际控制的平台公司,有的则为平台公司送上优质投资项目或投资机会。平台公司用这些老板提供的资金投入那些老板提供的项目,以钱生钱,和老板们共同获利分红,形成利益共同体。
《零容忍》披露,两家平台公司是孙德顺的核心经营团队,是遮蔽在他身前的第一层“影子”,在平台公司之下又设立了十多家项目公司作为第二层“影子”,项目公司和行贿企业并不直接交易,而是双方各自再成立空壳公司作为第三层“影子”,多层影子公司层层嵌套。交易主体本身已经魅影重重,资金往来又伪装成各种貌似合法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协议。
“影子公司”“白手套”之外,近几年的金融腐败案件中,政商“旋转门”和银企“旋转门”也十分多发,而这类腐败往往伴随着“提前筑巢”和“逃逸式辞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今年1月刊发文章指出,银企“旋转门”腐败中,提前编织权力网、“期权式腐败”等特征明显。
比如在中国农业银行某二级分行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因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被上级行纪委调查,萌生离职念头。他找到多名曾在授信用信等方面接受过自己帮助的商人老板,表露离职经商意愿,希望他们届时能给予经济上的帮助,相关商人老板也承诺即使该涉案人员不再担任该分行行长,以后也会给予他经济上的好处。
新型腐败的出现,王尘子指出,是因为金融市场交易日趋复杂,资本运作更趋智能化和复杂化,金融腐败很可能被合规合法的表面形式所掩盖。另外,金融领域的专业化特点很强,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机构推出大量金融创新产品,新型腐败可能打着金融创新产品的名号实施。
毛昭晖认为,随着中央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腐败者也开始学习和转型,“毫无疑问,金融领域部分贪腐的‘精英’,握有更多资源、资本,所以会逐步转向新型腐败,金融创新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大的贪腐空间”。
如何治理金融腐败?
如今,金融反腐已经成为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王尘子指出,我国抑制金融腐败主要有六大支柱: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监督,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行业社会监管,由财税、审计等构成的外部社会监管,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监督,公检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今年以来,作为六大支柱之一的自律监督被重点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提出“破除‘金融精英论’‘唯金钱论’‘西方看齐论’等错误思想,整治过分追求生活‘精致化’、品味‘高端化’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即是重申金融从业者自律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被强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曾在4月发文表示,尤其涉及“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等新型和隐性腐败的问题线索时,要优先考虑借助审计力量。武长海说,不少沉淀多年的金融腐败,都是借助审计的力量挖出来的。
而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行业社会监管,王煜宇指出,当其出现腐败,比金融交易腐败更具系统性、体制性、隐蔽性和破坏性。今年接受审查调查的60多名金融系统内的省管及以上级别干部中,有近10人来自监管机构,其中朱从玖在金融监管系统工作逾20年。
在王煜宇看来,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机构由于在数目上大大少于监管对象,在监管信息获取上大大弱于监管对象,在监管收益(特别是个人工资收入)上大大低于监管资金,很容易被监管对象俘获,监管机构相对于监管对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无法保障,属于俘获性金融监管制度。这不仅不能有效遏制金融监管腐败,反而可能为金融监管腐败推波助澜。
解决这些问题,她认为需要规范金融监管权力的行使,包括明确金融监管权力的具体内容和实施主体,完善金融监管程序性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监管”金融监管的约束问责和激励评估机制。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因为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制度得以实现的前提,“维护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反腐的六大支柱之外,还有不少专家都提出应加强科技应用,这在新型金融腐败的治理上更具现实意义。中国证监会原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原办公室主任黎晓宏等人在所著的《金融反腐论》一书中提到,加强金融系统反腐工作,要善于收集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理解数据、运用数据,打造“数字化”反腐铁笼。
该书指出,企业或个人经济行为的表现根植于其关联关系,而关联关系就像DNA(脱氧核糖核酸)一样,其特征决定了企业或个人未来行为,并最终演化为不同的关联风险。通过对风险定量分析,可以发现和预警金融风险和腐败行为。而大数据基因图谱技术可以鉴定企业经济行为,得出金融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此外,该书还提出可以建设大数据金融腐败预警框架和金融腐败预警核心指标体系。以大数据金融腐败预警框架为例,采用多元异构、跨域关联,基于全量数据,利用关联图谱技术,通过股权控制、高管关系、资金往来、社交信息等,可以描绘目标企业、法人的社会经济利益网络拓扑图。不同时点企业及个人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不同,通过大数据动态实时监测,可以描绘监测目标的风险状态,高维度俯视风险起源、传导、爆发、处置的全流程。
“现在是数字化的时代,金融产业本身就是高度技术化和信息化的产业,或者说其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产业。”王煜宇认为,将数字信息科技应用于监管,将在很大程度上消解金融产业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为治理金融腐败带来可期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