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开车撞死人,为何无刑责?“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审理始末
一起交通肇事案,司机开车撞死人,法院认定司机无事故责任,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这就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
案件发生后,迅速引发公众热议:“行人闯红灯是否能定罪?”“机动车正常行驶撞死人是否需要担责?”“飞来横祸,谁才是罪魁祸首?”
法院判决后,争议乃至“网络审判”仍不少,因为判决结果打破了一些人原有的“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的固有认知。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法官断案的来龙去脉。
行人违法应担责
“3、2、1”……东西向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凌某某却已驶出停车线,绿灯亮起时,车速已超过法定时速。
南北向红灯已亮,行人周某刚仍冲向斑马线。
“砰!”二人相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一辆小客车的左前侧,客车司机刘某驾车躲闪不及,正好轧过。周某刚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凌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这个西北拐角就是周某刚当时所处的位置……”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薛依斯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她指着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向记者介绍,周某刚在没有观察路口红绿灯且没有注意来往车辆的情况下,闯红灯冲向对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社会上有观点认为,行人属于弱者,应对其特殊保护,赋予更高的路权。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鉴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更易遭受伤害而确定的‘避让行人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在交通出行中具有天然豁免权,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不能凌驾于安全通行原则之上。”薛依斯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薛依斯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确定周某刚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违法者均应根据其违法程度、事故责任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那么,行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对于这个问题,薛依斯解释说,尽管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机动车驾驶人等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并未排除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