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长举报副局长”当事人:处理结果避重就轻,我不认可

2024-08-08
作者: 记者 来源: 正观新闻

  8月3日晚,一名男子自称山西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价格监督管理科科长乔志忠,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位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法乱纪,自己因不愿同流合污,而被停职。

  乔志忠称,“有近三年的电话录音,现场录音,微信短信等证据资料,希望通过网络举报为自己,更为价格监督检查讨一个公道。”

  正观新闻联系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乔志忠没有停职,被平调成了药品稽查专员,目前仍在工作。

举报视频截图

  举报视频截图

  举报人:“处理结果避重就轻”

  乔志忠告诉正观新闻记者,2022年11月他曾向来单位巡视的大同市市委督查组反映情况,2023年5月他又向大同市相关部门写了实名举报信。

  8月6日,大同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口头通知他,经查实,其中一位副局长存在3个问题,大同市纪委监委于今年3月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另一位副局长存在两个问题,7月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我对处理结果并不认可,根据我提供的证据,我举报的是二人徇私枉法、胡作为和乱作为,但处理的结果却避重就轻。”乔志忠说。

  正观新闻记者拨打了负责对接乔志忠举报案件的大同市纪委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对方听到记者来意便挂断电话,后续拨打电话,无人接听。

  律师观点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果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两位副局长确实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受到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可能并处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他们的行为如果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付建称,如果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实,其行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举报人的行为给被举报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举报人有权要求举报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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