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 | 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直言:没有信访,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矛盾可能更尖锐

2024-07-25
作者: 刘磊 来源: 新乡土

  核心要点:

  1.一般基层法院的信访件可以分为涉公正问题、涉效率问题、涉纪律作风问题以及其他等四类,其中前两类占比最大。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没有记录下来的信访件,大多是来法院咨询相关法律知识。

  2.实际上,信访中涵盖的信息非常多样,也十分复杂。有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可能并不真实存在,有的可能是信访人的误解,有的则是信访人存在认知盲区,也有个别情况下是信访人刻意为之。

  3.信访可以对司法办案过程起到约束作用,也可以起到纾解当事人情绪和压力的作用。如果没有信访机制,只存在以诉讼为主导的司法机制,司法运行中贴近群众的柔性一面无疑会被弱化,过于刚性的程序性运行显然会滋生或增加不少冲突。

  刘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诉讼与信访的关系是我国法院工作中经常面临的问题。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信访与诉讼存在冲突,信访会破坏诉讼所要恪守的法治精神。这种批评观点长期存在,但信访依然是内在于法院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外部的信访件会转递到法院,法院内部也专门设置信访接待中心处理日常接访事务。

  在法院调研期间,几乎每一位法官,无论是审判条线的法官,还是执行条线的法官,一提到信访就都会感觉这方面工作压力很大,矛盾很尖锐。很多法官都有过办理信访件的经历。对于大多数法官而言,处理信访件的感受并不好,都会背负着或多或少的压力,有时候压力还会很大。很多情况下,尽管从法律上来看,案件处理并没有问题,但是承办法官还是要为了应对信访填写、提交相关的说明材料。可以说,法官在信访件处理中承受的精神压力是很大的。这种精神压力,有的来自法院内部的管理要求,有的则是直接来自与信访人的面对面互动。

  在西部某省G区法院调研时,有一位在法院信访窗口接访的工作人员说了这样一句话,很生动,也富有启发性。她说:“信访起到中间桥梁作用,如果没有信访,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矛盾更尖锐。”乍一听会觉得这句话似乎比较“反常识”,因为流行的观点都是认为信访带来了困境,信访加剧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的确,从部分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当事人通过信访明显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承办法官以及相关人员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应对。那么,为什么说信访对于弱化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还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

  法院需要处理的四类信访件

  G区法院将信访件划分为四类,分别是涉公正问题、涉效率问题、涉纪律作风问题以及其他等四类。其中,前两类占的信访件比重最大,第一类大概占40%,第二类约有30%,剩余的30%在涉纪律作风和其他两类中大约对半分。划分到这些类型中的是记录下来的信访件,实际上信访窗口还有大量并没有记录下来的信访件,这些信访基本上都是咨询类,当事人到法院咨询相关法律知识。按照一位有丰富接访经验的窗口工作人员的说法,咨询类能占到信访窗口接待工作的一半。可见这一类十分常见。

  以G区法院2022年7月份的信访接待情况为例。在涉公正问题的信访件中,只有极少数是案件处理确实不公正,绝大多数实际上并不存在处理不公正问题。这类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反映案件审判证据不足。例如,有的信访人反映法官只是根据通话录音推定自愿承担连带还贷,鉴定记录的复议结果还没出来就坚持作出判决。二是反映查封财产不规范。例如,有的信访人反映查封财产超出保全标的、没有送达执行文书就采取执行措施。三是对诉讼程序性事务不满。例如,有的信访人反映案件不应当立普通程序、多收了案件受理费、更换案件需要重新起诉、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辩护手续等等。

  效率类问题的信访件主要集中在这些问题。一是反映民商事案件久拖不判。例如,有信访人反映立案之后一年都没有做出判决。二是反映执行不作为。例如,有的信访人认为执行案件没有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或者是拖延执行。三是内部程序衔接不及时。例如,有的反映上诉后已经有半年时间,但是案件都没有向中院移送卷宗;执行完毕之后,不及时解除执行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在纪律作风类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是涉及法官言辞不当,例如,反映法官在庭前公开说被告没有责任。有的则是反映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例如,当事人认为存在同案不同判、违反法律规定裁定撤诉、掩盖案件资产详情可能涉黑等等。在其他类的问题中,有的是反映办理诉讼事务处理过程不顺畅,例如,反映不向债权受让人出具生效证明、电子档材料缺失导致无法缴纳诉讼费。

  上述信访件反映出的是比较常见的问题。单靠列举这类问题,还并不足以说明真实情况。实际上,有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可能并不真实存在,有的可能是信访人的误解,有的则是信访人存在认知盲区,也有个别情况下是信访人刻意为之,当然,也有一些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真实存在。可以说,信访中涵盖的信息非常多样,也十分复杂。

  为什么说信访能弱化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

  从前面的多种信访类型来看,信访涉及面非常广泛,并没有绝对的范围限定。尽管有些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最终证明并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信访就没有意义。

  一方面,信访可以对司法办案过程起到约束作用,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监督司法过程,督促提升司法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信访对当事人而言也可以起到情绪和压力纾解的作用,信访机制不仅要回应合法诉求,也要回应政策诉求和情感诉求,接访人需要以群众工作的方式化解信访案件,以此适当弱化诉讼程序过程的刚性特质。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信访机制,只存在以诉讼为主导的司法机制,司法运行中贴近群众的柔性一面无疑会被弱化,过于刚性的程序性运行显然会滋生或增加不少冲突。

  诉讼过程非常重视程序性,这些程序环节以及相应的专业术语,对于经过专业化训练的法官、律师而言已经习以为常,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普通群众来说,这些程序环节和术语是非常陌生的。特别是,在科层化组织体系的具体运转中,繁复的程序性设置无疑会显著增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认知盲点和情绪焦点,参与诉讼的普通群众在内心深处就像走钢丝一般谨小慎微、战战兢兢。而信访就如同“解压器”和“蓄水池”,进入信访渠道的认知门槛和心理门槛都比较低,信访机制可以将来自各个口径反映的问题汇聚一起,发挥着汇集问题、分流处理、兜底解决的作用。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应当坚持司法的终局性,不能因为当事人信访就突破终局性,要加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建设。坚持司法终局性无疑是对的,但问题在于如何恰当地理解这种“终局性”。实际上,在制度规范层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早已形成,但是现实中的涉诉信访案件仍大量存在,其中有一些还“终而不结”。也就是说,即便在诉讼程序上终结了,但是当事人还是会信访,信访之后法院仍然要以一定的方式回应(尽管并不一定还需要以案件审理的方式回应),并不能简单地以“已经终结”作为理由不再接待当事人。

  对此,流行的看法是认为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这种观点当然也有道理,但还是要认识到涉诉信访的复杂性。与其他领域的信访相近,涉诉信访中也存在有理上访、无理上访,还有政策协商性上访。有些问题是可以在诉讼程序运转中解决的,有些问题从根本上看是社会治理问题,或者个体在人生巨变或社会转型中的情感或情绪疏导问题,这些在“现代司法模式”中显然是不需要回应的,但是在中国的司法运行中,这些问题是需要回应的,否则无疑会溢出司法过程,衍变为潜在的社会问题。

  当然,这种回应并不会仅限于由法院作出,实际上是需要由整个党政体制统筹协调加以回应。这是转型期中国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中国党政体制一直在认真应对的问题。在此意义上,可以将信访广泛渗入诉讼过程的司法运行状态,称为诉讼与信访“双轨”格局。这种“双轨”格局的形成及运行有其重要功能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化地认为是“信访不信法”,更不能以此简单化地否定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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