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 | 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直言:没有信访,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矛盾可能更尖锐
核心要点:
1.一般基层法院的信访件可以分为涉公正问题、涉效率问题、涉纪律作风问题以及其他等四类,其中前两类占比最大。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没有记录下来的信访件,大多是来法院咨询相关法律知识。
2.实际上,信访中涵盖的信息非常多样,也十分复杂。有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可能并不真实存在,有的可能是信访人的误解,有的则是信访人存在认知盲区,也有个别情况下是信访人刻意为之。
3.信访可以对司法办案过程起到约束作用,也可以起到纾解当事人情绪和压力的作用。如果没有信访机制,只存在以诉讼为主导的司法机制,司法运行中贴近群众的柔性一面无疑会被弱化,过于刚性的程序性运行显然会滋生或增加不少冲突。
刘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诉讼与信访的关系是我国法院工作中经常面临的问题。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信访与诉讼存在冲突,信访会破坏诉讼所要恪守的法治精神。这种批评观点长期存在,但信访依然是内在于法院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外部的信访件会转递到法院,法院内部也专门设置信访接待中心处理日常接访事务。
在法院调研期间,几乎每一位法官,无论是审判条线的法官,还是执行条线的法官,一提到信访就都会感觉这方面工作压力很大,矛盾很尖锐。很多法官都有过办理信访件的经历。对于大多数法官而言,处理信访件的感受并不好,都会背负着或多或少的压力,有时候压力还会很大。很多情况下,尽管从法律上来看,案件处理并没有问题,但是承办法官还是要为了应对信访填写、提交相关的说明材料。可以说,法官在信访件处理中承受的精神压力是很大的。这种精神压力,有的来自法院内部的管理要求,有的则是直接来自与信访人的面对面互动。
在西部某省G区法院调研时,有一位在法院信访窗口接访的工作人员说了这样一句话,很生动,也富有启发性。她说:“信访起到中间桥梁作用,如果没有信访,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矛盾更尖锐。”乍一听会觉得这句话似乎比较“反常识”,因为流行的观点都是认为信访带来了困境,信访加剧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的确,从部分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当事人通过信访明显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承办法官以及相关人员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应对。那么,为什么说信访对于弱化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还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
法院需要处理的四类信访件
G区法院将信访件划分为四类,分别是涉公正问题、涉效率问题、涉纪律作风问题以及其他等四类。其中,前两类占的信访件比重最大,第一类大概占40%,第二类约有30%,剩余的30%在涉纪律作风和其他两类中大约对半分。划分到这些类型中的是记录下来的信访件,实际上信访窗口还有大量并没有记录下来的信访件,这些信访基本上都是咨询类,当事人到法院咨询相关法律知识。按照一位有丰富接访经验的窗口工作人员的说法,咨询类能占到信访窗口接待工作的一半。可见这一类十分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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