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里的法官也要去招商引资?这些非业务工作法官需要说“不”
核心要点:
1. 基层法院通常需要承担一定量的非业务工作,包括纪律规范型工作、伦理教化型工作、职能延伸型工作,以及综合参与型工作,其中综合参与型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招商引资、精准扶贫等均属于典型的综合参与型工作。
2. 地方治理体系在治理资源有限且分散的情况下,将一些影响地方治理“大局”的工作设定为“政治任务”或者“中心工作”。在中心工作模式的影响下,基层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均须承担一些与本部门专业职能没有直接联系的任务。
3. 某些非业务工作确实损耗司法资源,滞碍司法能力的提升。要着重减少的应当是综合参与型工作,尤其是其中可能影响司法中立性、权威性的工作(典型的如招商引资、参与行政执法等)应当从法院剥离。
刘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摘录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一书)
长期以来,理论界普遍主张法官不宜承担非业务工作,甚至有的人认为应当将法官从非业务工作中剥离,以专注于审判工作本身。
对此,中办和国办曾下发过《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十多年前也专门发布过《关于法院干警不得从事非审判工作的通知》。
但是,什么样的事务属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这是否意味着要将所有非业务工作剥离?实际上,多年以来,法院以及法官依然承担着不少非业务工作。怎么认识这样的现象?先来看看法官的非业务工作有哪些:
1.纪律规范型工作
为了确保党纪能够发挥作用,法院会通过一些具体形式开展相应的非业务工作,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法官需要参与其中。在正式的政治话语表达中,这类工作往往被归为“党风廉政建设”。
在此方面,法院的纪律规范与外部治理系统中其他机关的纪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同构性,共用一套以党内法规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体系。在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与司法作风建设密切相关,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标识的纪律规范型工作会成为推动法院内部司法作风改进的重要机制。
从受众特征来看,纪律规范型工作有两种:一种是面向法院内部,另一种是面向地方党政系统。
面向法院内部的纪律规范型工作的具体形式有很多,例如学习中央会议精神、开设廉政警示教育党课、举办廉洁座谈会等。除此之外,许多纪律规范型工作与法院内部业务工作作风存在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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