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不还债安然,还债的判刑,法官要将社会导向何方?

2024-04-28 3836 4
作者: 法治之星 来源: 红歌会网

  如果世界上有后悔药,如果时间可以倒流,李俊霖一定不会再参股鄂尔多斯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奥公司),因为公司的一场借贷纠纷,不仅让她丢了正式工作,还成了被执行人,还因为其他股东未履行还债义务,而让诚实还债的她被法院判处拒执罪。

  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李俊霖在朋友的介绍下,参股金奥公司,占股比例5%。从2008年开始,金奥公司先后从刘某某处借款474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5%。那时,正值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高峰的时候,相互之间给人担保很平常,更别说作为金奥公司的股东,李俊霖理所当然地承担了公司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此后问题就来了,因为债权人3.5的高利息终于让金奥公司无钱还贷,债权人便将金奥公司告上了法庭。而金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东胜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东公(打)立字【2013】66号立案决定书 ,于2013年9月16日函告鄂尔多斯市中院,要求停止对涉及金奥公司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但法院仍然作出判决并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一人送达,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告公告送达,因为法院对被告是公告送达,所有被告均未收到而未能出庭,于是债权人胜诉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14年10月31日,金奥公司股东金文太、王明亮、李俊霖、王明放、潘建英与刘某某等30余名债权人在东胜区警方的协调下,共同签订了《鄂尔多斯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偿还方案》(以下简称“债务偿还方案”),该协议也在后续的多份法院判决书及裁定书中得到确认。这份还款方案明确约定,因金奥公司资不抵债,故由金文太、王明亮、王明放、潘建英、李俊霖等五位股东代公司偿还债务,每位股东按照股比承担还债义务,还完之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未履行完债务的股东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李俊霖承担的还债金额是100万元,截止2018年11月16日,她通过现金的方式偿还了64万多元,以房屋抵债的方式偿还了90万元,按照“债务偿还方案”超额履行了约定还债义务。

  期间,因为李俊霖持股40%的中东燃气公司欠李凤山(李俊霖父亲)500多万元、欠李俊霖弟弟241万多元未偿还,2019年7月22日,中东燃气公司便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名下不动产及车辆经评估后以 212 万元的价格抵顶于债权人李凤山还债。2020年6月 29日,中东燃气公司又通过股东会决议以213万元的价格将公司加油加气站设备转让给了东霖公司,上述所得213万元转让款全部交付乌审旗人民法院用以偿还中东公司欠李某某的执行款。本来,这几笔还款行为都属于正常的公司行为,却因为李俊霖、李凤山和李俊霖弟弟的亲属关系,便被伊金霍洛旗法院当成了李俊霖拒绝偿还债权人的证据,而事实是她作为被执行人,已经超额履行了东胜警方协调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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