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乡长被控贪污后不起诉获国家赔偿,“对退休等造成影响”

2024-09-09
作者: 记者 来源: 九派新闻

  9月5日,云南开远市马者哨乡原乡长李琼华向九派新闻反映,自己于20多年前被控贪污,经检察院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然后释放。

  “我被羁押1200天,于2006年8月获得国家赔偿。”其称,“我30多岁陷入此案,今年60岁,对养老退休等问题造成影响。”

微信图片_20240905172443.jpg

  李琼华早年照片。图/受访者提供

  【1】“证据不足,不起诉”

  当事人提供的《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检察院不起诉书》显示,被不起诉人李琼华,女,1964年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开远市马者哨乡政府乡长,红河州第八届人大代表,开远市政协委员,马者哨乡第六届人大代表。因其涉嫌贪污罪,1999年8月11日,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0年3月2日,开远市人民法院以李琼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年9月18日,红河州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同年12月27日再次向开远市法院提起公诉,开远市法院于2001年4月1日,以李琼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年12月24日,红河州中级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2002年5月13日,红河州检察院指定弥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弥勒县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1月,李琼华当选开远市羊街乡政府副乡长,同年9月26日,开远市羊街乡政府成立羊街乡集镇建设开发总公司,由副乡长李琼华任副经理,管理财务兼出纳员。

  1997年12月26日,羊街乡政府与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搞集镇建设。1998年5月26日,州建筑安装公司开具一张收10万元工程款发票给羊街乡乡长谭永宗。谭永宗将该发票交给李琼华。两天后,李琼华按发票左下角注明的开户行及账号,从羊街信用社汇5万元给州建公司。州建公司在“记账联”上标“欠5万元未汇”字样。

  出纳员李琼华、会计马国斌在做账时,将5月26日开10万元发票与5月28日信汇5万元汇单分列做账,遂造成羊街乡集镇建设公司虚列现金10万元的事实。1998年11月29日,李琼华为昆明四发公司代付5万元红砖款给开远市建安公司,该“付红砖款5万元”发票上有谭永宗批字“同意代付”,该发票报销联尚未入账。

  李琼华多次供述称,“1998年5月26日10万元发票中,除自己信汇5万元外,另5万元分两次交杨保福(时任羊街乡工商所所长,羊街乡集镇建设工程系杨保福引进)代付,一次1.5万元,一次3.5万元。其中,交1.5万元时有谭永宗乡长在场,另外3.5万元从信用社取款交付。”杨保福对此否认。

  事实上,杨保福分别于1998年10月15日付3.5万元、27日付1万元给州建公司。其中,付3.5万元时州建公司开了一张收据(便条),付1万元时双方未开任何收据。

  1998年12月21日,杨保福将3.5万元收据找州建公司换成正式发票,1999年11月“58”日(发票上日期)将1万元开成正式发票,至今未报账。

  弥勒县检察院认为,李琼华与他人做账将10万元发票与信汇5万元汇单分列做账,造成虚列现金支出10万元。但红砖款实际已付5万元,未下现金账。两项相抵后,会计账和现金账相差5万元,即尚欠5万元。该5万元,李琼华称交由杨保福代付,而杨保福矢口否认,事实上杨保福又支付4.5万元给州建公司,但称是其私款。该5万元去向不明。

  弥勒县检察院表示,本案虽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02年10月26日,对李琼华作不起诉决定。

  【2】“开除公职,维持原有处分”

  李琼华称,在司法机关尚未有最终裁判时,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其提供的文件显示,2001年6月28日,开远市纪委决定给予李琼华开除党籍处分。2002年9月18日,开远市监察局决定给予李琼华开除公职处分。

  后来,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李琼华遂多次奔走各级部门申诉。

  2003年7月17日,开远市监察局和纪委出具《关于李琼华贪污案件的复审决定》,称弥勒县检察院对李琼华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但没有对其作有错还是无错的定性。开远市监察局和纪委认定李琼华贪污公款5万元,挪用公款5万元,因此维持原处分决定。

  2006年2月15日,红河州监察局和纪委出具《关于李琼华贪污案件的复核决定》,亦维持原有处分。

  其中写道,“李琼华将单位5万元汇款单据及州建公司10万元发票分别作付款账务处理,在实际支付5万元的情况下,李琼华做账两次共支出15万元,虚列现金支出10万元。虚列的10万元脱离了羊街乡政府的有效管理,转移了羊街乡政府对10万元的所有权、支配权、收益权,李琼华虚列支出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原处分决定。”

微信图片_20240905172645.jpg

  当事人维权。图/受访者提供

  【3】曾获国家赔偿8万余元

  李琼华回忆,自己在羊街乡工作十几年,32岁成为副乡长。去马者哨乡后,她将16个村子的电拉通,春节灯火通明,当时年轻又能干,是当地第一位女乡长。

  她称,在担任出纳前自己不懂财务知识,没有参加过培训,但坚信不该拿的一分不拿,严格按照批示,该付的才付。

  获释后,她在饭店打工几年,于2006年8月获国家赔偿8万余元。“多年来我又要担负孩子学费,钱不够用,销售服装至今,生意也不好做。”

  其表示,自己早年离异,育有一子。2010年,儿子从三楼摔下,被评定为伤残人员,且因家庭条件不好,孩子快四十岁依旧单身未婚。

  曾有人提出可以为她安排合同工,或申请低保,“我不接受临时工,也有劳动能力,不可能吃低保。”

  今年5月,李琼华向上级监察委员会申请启动纠正原市、州监察局“针对李琼华所作开除公职决定、复审决定、复核决定”程序审查工作。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
赞赏备注
确认赞赏

评论(共1条)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