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使用“鬼秤”欺骗消费者,官方:没收计量器具并罚款

2025-01-29 499 1
作者: 记者 来源: 澎湃新闻

  1月28日,山西运城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秩序,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鬼秤”等计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等违法案件。

  春节期间,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运城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三类典型案例。其中,有店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用500g标准砝码称重显示550g,200g标准砝码称重显示220g。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例1: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鱼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3日,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鱼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且该电子秤按9+去皮键会有5%的误差。该台电子计价秤经临猗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鉴定为不合格。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产门市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4日,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水产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放入1kg标准砝码称重,按M1显示1.05kg;按M2显示1.10kg;按M3显示1.15kg;按M4显示1.20kg。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镇某海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9日,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运城市市场监管局督导组关于平陆县城镇某海鲜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工作提醒函,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型号为ACS-30的电子计价秤经平陆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鉴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存在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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